关于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周边控制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及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通告

穗规〔2002〕185号

  为加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新机场)周边控制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新机场安全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新机场周边控制区。即东至流溪河,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西至广花快速路107国道东线、花都新华镇内新街河、迎宾大道、平步大道,北至1908省道以北3公里处规划干道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按属地管辖原则,白云区人民政府和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各自辖区内,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

  三、新机场周边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镇、村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批准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建设申请。但不改变位置、高度、层数、立面、使用性质的原状维修以及排危工程除外。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各项建设工程,均需报经市或区规划部门审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准建设。任何单位不得违法或者越权审批建设工程,否则,由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进行查处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和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的权限,按照《关于加强新白云国际机场规划管理的通知》(穗规法〔2001〕143号)执行。下列建设工程,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已申报,并由辖区规划分局受理的,由其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局定性;

  (二)虽经辖区规划分局批准建设,但未建设的,由辖区规划分局发出暂缓建设通知书,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报请所辖区规划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规划局定性;

  五、整治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发出停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限于2002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场地,应立即自行清理和进行整饰。

  (一)违反经批准的镇、村规划要求的;

  (二)严重影响新机场对建(构)筑物建设限高等要求的;

  (三)影响新机场周边、道路两侧景观的;

  (四)非法占用新机场用地,包括:新机场道路或者控制地带、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建筑退缩间距、高压线走廊、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河涌等维持、控制地带的;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六、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任何单位、个人刁难、阻挠或者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从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规划局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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