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番府〔2015〕1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番禺区政府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参照《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

  (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

  (五)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市和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和镇(街)共同投资的项目,均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中央、省、市与我区双方或多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工期紧迫的项目,组织编制本领域项目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别规定外,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区委、区政府或相关区领导批准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建议书具备审批条件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或转报。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装饰装修、维护维修等项目可不附上述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列入经批准同意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且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核近期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时提供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只需审批项目建议书,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一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并联或联合审批流程。并联或联合审批参照区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试行方案和区商业房地产、重点基建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编制、申报与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城乡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其中,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简单项目可不编制初步设计,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按规定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的,应按权限报市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其他不需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同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可行性进行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应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最终以评审结果为准。

  (三)区相关部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或确认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区相关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初步设计技术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具备审批、确认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审批或确认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在经审查、审批或确认可行的基础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设计概算内容送区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对纳入区重点项目计划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

  (五)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下(不含10%)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再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不含10%)以内的,应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或确认意见中确认。

  (六)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含10%)、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差异幅度超过10%(含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或确认意见中确认。

  第十六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除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新开工项目)外,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预算视同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单纯购置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政务或财政部门申请,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信息化项目向区政务部门申报;装备、设备以及工器具向区财政部门申报;业务用房等其他项目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按本试行办法办理。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50%)的补助或贴息类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专项工作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条件及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按相关资金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

  (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贴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投资补助、贴息专项的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区财政资金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或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融资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区委、区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投资决策文件,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实际工程进度和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9月30日前将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及下年度需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集中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汇总本部门主管的需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于每年10月31日前集中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同时将本部门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所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进度计划、预计至当年底的累计完成投资、建设形象进度和项目用地、规划、环评、节能评估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年度的主要建设内容、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构成等,并附相关项目审批和区委、区政府同意的相关规划或投资决策等文件材料。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单位应当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分为正式项目库和预备项目库。其中,正式项目库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尚未能开工但已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已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计划的项目五大类;预备项目库主要为未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他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为已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已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以及其他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等三大类。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增加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而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负责将其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移出或列为缓建项目。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类别及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预计至当年底的累计完成投资,以及下年度主要建设内容、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构成等。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申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其中:基本建设类竣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可直接列入计划,新开工项目必须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前期工作项目申请安排前期工作费用必须出具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依据。

  (二)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已下达项目计划,方可申报列入计划。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于每年第四季度研究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一并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提请区政府审议。

  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确定后,区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等额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审查平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

  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按程序将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将有关资金列入区本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在25日内下达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区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六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300万元。

  (二)区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不含50%)。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对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管理,并按区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定的概算金额进行限额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采购、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对必须组织招标的新增部分,应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

  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方式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核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审查或评审后方可开展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财政评审的相对应内容的预算价。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

  (二)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预算评审。

  (四)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五)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须变更的,除因抢险或特殊情况外,应做到先审批或备案后施工,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得进行施工。

  对于由区政府全额投资且立项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区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且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立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于不可预见原因确须进行工程变更,可能造成政府投资增加的,应坚持项目概算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控制原则,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批准。

  第四十条工程变更需修改初步设计或增加概算的,报原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调整。其中,增加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概算应报区财政部门重新评审;工程变更符合本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六)点规定情形的,应先参照该规定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工程变更达到招标条件的,应依法组织招投标,并按经审批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为依据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变更,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符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应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报表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区档案部门,并将档案移交证明送项目业主单位纳入申报财政评审或审计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且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项目,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实施建设管理制度或代建制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养,以避免建管脱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为召集人,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牵头承办,区财政、建设、监察、国土房管、审计、规划、环保、水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稽察,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对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审计部门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等。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四十八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六)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区财政资金损失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工作。

  对违规的工程咨询机构纳入诚信管理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与招标报名信息系统做好连接,同时对违规的施工单位也同等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迁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有关工作,其中: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相应配套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既有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作为改建项目。

  装饰装修项目是指为使既有建(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既有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类项目以不改变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建筑面积为特征。上述条件改变之一的,应作为改建项目。

  土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前述条款规定不需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总投资替代初步设计及概算;不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以项目建议书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土地储备类项目参照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区重点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参照区基建项目报审绿色通道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试行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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