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154号

市余泥渣土管理处,各区城管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增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城管执法分局,各散体物料运输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联系人:苗百超,电话:37612642)

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是指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修缮所产生的砖渣、木料木屑、废塑料、石膏板、玻璃、金属等废弃物。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修缮所产生的油漆、涂料、腻子粉等含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及其容器应当按照有害垃圾投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投资额少于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非居民住宅房屋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第五条 居民排放5立方米以下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投放至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一次性排放5立方米以上的,由居民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到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本办法所称堆放点,是指依托生活垃圾压缩站或者管理部门划定的相对固定区域,专门用于堆放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是指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镇划定的,依托生活垃圾吊装点或者其他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的场所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场所。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运营的日常监管,汇总统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量等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临时堆放点的设置,指引和监督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排放,清理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市、区公安交警、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经费、无主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清理经费、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由堆放点或者临时堆放点清运至消纳场的经费以及相关管理经费纳入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环卫保洁实际情况,指定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内居民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清运工作。

第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当便于投放、清运和保洁,原则上依托现有生活垃圾吊装点设置。具体数量和服务半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设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选定设置点位,选定的点位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规定,并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新建生活垃圾压缩站内应当设置堆放点,堆放点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已建成使用的生活垃圾压缩站,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堆放点。

第十条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场地整洁,实行围蔽,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挂牌公示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责任人、投放时间、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临时堆放点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四)安排专人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关闭。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和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分布位置和开放时间等信息。

社区居(村)委会、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指引居民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中转至就近的堆放点、临时堆放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收集、堆放、运输和消纳。

堆放点、临时堆放点的管理人不得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将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袋装收集、不在指定地点投放或者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生活垃圾与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混合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三)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的,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

(四)堆放点管理人委托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五)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

(六)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不整洁、不密闭、沿途泄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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