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从府〔2009〕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从化市农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和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从化市农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办法: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不能落实留用地或放弃留用地,选择领取留用地货币补偿的,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对其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从事生产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其它符合规定的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或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用途。
三、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专帐,并实行专户专用。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优先用于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若用于其它不同用途,必须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确定。
四、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察、审计、国土部门以及所属镇(街)协助做好监管监察工作。凡违反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各镇(街)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指导和督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确保补偿资金用于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六、今后,国家、省、广州市和我市另行出台关于农村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