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办法

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办法

(2010年7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花府办〔2010〕21号文发布)

 

  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原则

(一)青苗补偿对象为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种树或开挖鱼塘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种植数量,按照本区水果种植规格标准,依据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没有达到种植规格标准的,按实际种植数量参照种植规格标准计算补偿。

(三)发布预征或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办理补偿登记后,未经征地单位同意砍伐和移植的不予补偿。

(四)多种青苗间种的,可选择青苗数量最多的一种补偿,但补偿标准不得高于同类单一青苗补偿价格。

(五)各种农作物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按预征或征地公告的规定办理补偿登记的,由征地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和村、社办理证据保全。拒领补偿费用的,由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条 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依据种植规格和土地面积计算,各种青苗补偿费已包括搬迁费和周边围栏、棚架、水井、粪池等除房屋以外其它用于耕作的所有配套设施费用。

(一)林地、山坡地上的杉树、松树、桉树、竹等杂树,最高补偿4000元/亩。

(二)水稻、蔬菜、养殖水面、花椒、罗汉果、风景草、药材、果苗、树苗、绿化树、花卉、盆景、花生、番薯、香蕉、大蕉、桃花、甘蔗、木瓜、菠萝、草莓、桑果、西瓜、玉米、枇杷、三华李、番石榴、柑、桔、橙、石榴、菩提子、乌白榄、青梅、青枣、沙梨、柿子、柚子、火龙果、杨桃、黄皮、芒果、蒲桃、人参果等青苗补偿30000元/亩。(养殖水面的补偿已包括推塘费2000元/亩)。独立养殖水面部分被征收的,剩余部分补偿3000元/亩。

(三)符合种植规格标准的龙眼树和荔枝树,以离地50公分高度的树干周长确定补偿标准。

1、树干周长10公分以下(不足10公分),每亩种植60棵以上的补偿15000元/亩。

2、树干周长10公分以上不足25公分,每亩种植50棵以上的补偿30000元/亩。

3、树干周长25公分以上不足45公分,每亩种植40棵以上的补偿40000元/亩。

4、树干周长45公分以上,每亩种植30棵以上的补偿50000元/亩。

第四条 对青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执行。

第五条 收回国有土地的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评估发布施行。

 

附件:

花都区水果种植规格标准

 

  单位:棵/亩

序号

水果品种

高产密植规格

1

柑橙

130

2

香蕉、大蕉

300

3

菠萝

1200

4

荔枝

60

5

龙眼

60

6

柿子

50

7

三华李

70

8

番石榴

50

9

芒果

80

10

黄皮、柚子、沙梨

60

11

杨桃

70

12

木瓜

200

13

青梅、菩提子

70

14

乌白榄、蒲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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