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从府〔201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贯彻《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0年9月22日(从府〔2010〕51号文颁布)之后实施的征地项目(以农村集体名义申请使用的用地除外)产生的留用地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及动态管理
(一)核定留用地指标
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后,向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核定留用地指标,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从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载明的征地面积的10%计算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实施意见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不核定留用地指标的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其自行开发建设需求的用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标;
2.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外但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作留用地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3.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收作为居住集中安置区的那部分土地不需核定留用地指标;
4.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5.本意见实施前以“经济发展用地”、“村建设用地”或“第三产业”等名义办理用地审批属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建立留用地指标台帐动态管理制度
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镇(街)利用留用地指标台账,在规划选址、用地报批、补偿安置、土地供应等业务中实现协同联动。
三、留用地指标的兑现方式
(一)折算货币补偿款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全市土地分类等级确定:一类地区第一等级38万元/亩;一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二类地区第一等级30万元/亩;二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三类地区第一等级25万元/亩;三类地区第二等级21万元/亩。
(二)安排留用地
安排留用地包括集中留用地和分散留用地两种方式:
1.集中留用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镇(街)的工业集聚区或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引导留用地集中安排在镇(街)工业集聚区,鼓励各镇(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产业布局规划统一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可引入社会资金建设集中安置区。各镇(街)工业储备用地优先解决有征地项目尤其是重点征地项目的留用地。
2.分散留用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的留用地指标数量累计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供地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现状建设用地可安排分散留用地。
(三)等价置换房屋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标核定书载明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地单位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四)租赁留用地指标
征地项目已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移交土地使用权的,已办理征地结案手续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确定留用地选址方案后,如属于政府原因未能在两年内安排留用地的,可采取先由政府按年返租,后按计划兑现安排留用地的方式。留用地选址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而无法安排留用地的,不属于政府原因。
留用地按年返租的标准不分土地用途,一律按全市土地分类等级确定,具体每亩每年的返租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第一等级4000元/亩/年;一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二类地区第一等级3500元/亩/年;二类地区第二等级及三类地区第一等级3000元/亩/年;三类地区第二等级2500元/亩/年。在本实施意见颁布之前已签订农村集体留用地返租合同的,按原返租合同约定执行。留用地返租主体为征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标返租的租金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的情形
(一)能源、交通、水利、河堤、矿山、军事设施等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留用地使用管理
(一)使用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请使用留用地指标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中公摊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和水利控制范围等)用地的比例不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用地总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集中留用地,集中留用地按留用地指标安排分割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相应份额。
(二)确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
(三)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征地项目用地材料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当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安置资金分科目管理。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批准后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国土房管局通知银行将预存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征地单位;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退还征地单位。
(四)拨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或者自愿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征地项目用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已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后,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五)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续。留用地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历史违法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留用地。属于从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中心城区、各镇(街)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分散留用地,以及集中留用地,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留用地可以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拆迁、开发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缴费用的返拨。市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监管留用地的使用。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以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且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暂缓办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留地的选址和用地手续,但可以允许其申请集中留地。
(八)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具体留用地项目的开发收益分配方案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六、留用地选址和办理手续
(一)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房管部门、市规划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3.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4.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多方案确定留用地选址。征地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应当同时提出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另行提出2个新的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就选址意见书或2个新的选址意见在3个月期限内确定选址方案的,应改按置换房屋或折算货币补偿款等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三)同步办理留用地审批。留用地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的,留用地原则上在项目申请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安排解决。对于留用地不能随征地项目用地一并报批的,市政府每年在本辖区内可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留用地报批。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从化市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留用地管理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从化市土地分类表
从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从化市土地分类表
地区 | 单位名称 | 等级 | 范围 |
一类地区 | 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广州从化温泉度假区 | 第一等级 | 从化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 |
第二等级 | 其他地区、广州从化温泉度假区、明珠产业基地规划区 | ||
二类地区 | 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 | 第一等级 | 太平镇所有地区、鳌头镇和温泉镇的城镇及集镇规划范围内、鳌头工业基地规划区 |
鳌头镇、温泉镇 | 第二等级 | 其他地区 | |
三类地区 | 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 | 第一等级 | 城镇及集镇规划范围内 |
第二等级 | 其他地区 |
注:集镇指原建制镇(合并前)城镇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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