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2011年8月5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以穗国房鉴字〔2011〕1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作,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维护和使用鉴定管理系统的各单位和个人。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各自职责和权限使用鉴定管理系统,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第二章 系统用户

第四条 鉴定管理系统的用户分为两大类:管理类用户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

管理类用户分为市级管理类用户和区级管理类用户,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下称市鉴定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区分局(下称区分局)使用。市级管理类用户可分为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复核岗和审批岗用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由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下称鉴定单位)使用,分为一般业务岗和审核岗用户。

第三章 用户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管理类用户职责和权限

市级管理用户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系统数据的查询、收集、整理、统计和利用。市级管理用户的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及审批岗由市鉴定所指派专人负责。

系统管理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督促工作。主要是: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及人员的变更;负责收集鉴定管理系统中各用户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中心及开发单位,及时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鉴定单位及时进行数据填报工作;负责鉴定管理系统数据的查询、收集、整理、统计,以及数据信息发布的报批工作。

审核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变更,数据统计报送、利用查询及数据信息发布的初审工作。

审批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变更,数据统计报送、利用查询及数据信息发布的审批工作。

市级管理类用户中,系统管理岗可以更新和修改系统管理报告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其他岗位没有修改系统数据的权限。

区级管理类用户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补充填写所属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解危情况及危险房屋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区分局指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类职责和权限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主要负责填报本单位鉴定报告数据和统计工作。

一般业务岗负责本单位鉴定报告的按时填报及上传工作。

审核岗负责审核本单位填报数据及上传报告的审核工作。

各房屋鉴定单位审核岗用户有填报、查看和统计本单位的鉴定报告内容和数据的权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 市鉴定所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用户使用电子证书登录鉴定管理系统。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各自电子证书自行设置密码,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如有泄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由口令所有人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的系统用户由本单位指派,具体名单报市鉴定所备案。如岗位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送市鉴定所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各级管理类用户的操作人员不得利用鉴定管理系统对外提供服务或泄露相关数据。如确实需要,需经过市鉴定所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岗负责查询。

第五章 数据的利用和发布

第十二条 市鉴定所负责鉴定管理系统数据的利用和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数据。定期公布的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区级管理类用户只能补充、查看、统计和利用本辖区的危险房屋数据。

第十四条 鉴定管理系统信息的数据公开,应由利害相关人向市鉴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系统管理岗呈报,部门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鉴定所负责解释,并根据鉴定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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