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增府办〔2013〕1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增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派出所或警务室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等行政管理设施;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以及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公交站场、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
除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其中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等供电用房,可由开发单位代征用地,移交给供电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邮政所等市政公用设施属于专营行业运行的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移交给归口专营部门使用。
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责任主体
(一)管理主体
市民政局负责配套设施移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二)建设和移交主体
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移交主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出资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三)接收主体
市教育局负责中学、小学、幼儿园(含托儿所)等教育设施的接收;市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接收;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接收;市公安局负责派出所或警务室等警务用房和消防站的接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站场的接收;市供电局负责110KV变电站、220KV变电站等供电用房(或用地)的接收;市城乡建设局和各镇街共同负责接收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市邮政局负责邮政所的接收;各镇街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接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程序
(一)规划管理程序
1.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市城乡规划局在报建许可和规划验收许可阶段严格按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进行行政许可。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即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修规批准的总计算容积率面积≦80%,下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修规批准的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报建。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修规批准的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验收。
3.国有土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国家、省、广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初定出项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并与相关接收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后,出具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明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规划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由开发商提供土地及出资建设,并按照本实施意见“配套设施移交目录”(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移交,此条款和按时移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配套设施位置要与配套功能相符并方便社区居民。
4.市国土房管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与开发企业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约定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5.市城乡规划局在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验收合格后,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相应栏目内明确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面积、应移交的部门等内容。
(二)建设移交管理程序
1.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即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修规批准的总计算容积率面积≤80%)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开发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
2.规划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城乡规划局要每个月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给各接收单位,通告已规划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证号、规划验收合格的日期等内容,告知各接收单位按规定接收通报的配套设施,并督促开发企业配合相关接收单位做好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同时,市城乡规划局要将该通知抄送市城乡建设局,让市城乡建设局做好配套设施的竣工备案登记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要每个月向各接收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报已竣工备案的配套设施登记情况。
3.各接收单位在接到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的书面通知和开发企业的通知后1个月内,联系开发企业负责人,组织接收本单位应接收的配套设施,与开发企业签订《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移交协议》,开发企业要在15个工作日内,按协议要求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原件(非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移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由开发企业保留,加盖开发企业公章)按照移交清单目录交给接收单位。
4.各接收单位在收到开发企业移交的配套设施的图纸、文件资料后一个月内,按照《关于做好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划转工作的通知》(穗财资〔2008〕468号)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然后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涉及办理转移登记的办事指南》要求准备好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所需要的资料,由接收主体单位办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所需登记费、测绘费由各接收主体单位负担。办理产权划转所涉及的税费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5.各接收单位在办理配套设施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移交协议》、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建设监管程序
1.各接收单位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移交或不配合移交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要书面函告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通过约谈、资信记录、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确保开发企业按时按质移交公建配套设施。
2.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开发企业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的违规企业依法处理。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配套设施移交的开发企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管系统平台、共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过程中对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协调职能部门对不按规定进行移交或不配合移交的开发企业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协助镇(街)接收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
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通过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负责监督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在销售现场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公示,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等行为。
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5.配套设施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开发企业在规划验收合格后擅自变更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令恢复原使用性质。
7.属于无偿移交的房屋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的,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对已接收的房屋配套设施不符合现行使用标准的,接收单位可以在接收后提请同级政府调配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属于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明确接洽方式;未在限期内反馈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经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直至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接收之日止。接收单位书面明确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开发企业将接收单位放弃接收配套设施的书面意见现场公示1个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使用功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配套设施变更或临时变更使用功能的相关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8.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及省、广州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配套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
四、本实施意见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配套设施及移交目录
类别 | 配套设施项目 | 接收单位 | 移交类型 |
教育设施 | 中学、小学、幼儿园 | 市教育局 | 无偿 |
医疗设施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市卫生局 | 无偿 |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 市残联 | 无偿 | |
行政管理设施 | 街道办事处 社区服务中心 | 所属镇(街) | 无偿 |
派出所等警务用房 | 市公安局 | 无偿 | |
消防站 | 市公安局 | 无偿 | |
社区居委会 | 所属镇(街) | 无偿 | |
邮政及市政 公用设施 | 公交站场 | 市交通局 | 无偿 |
110KV变电站 220KV变电站 | 市供电局 | 无偿 | |
垃圾压缩站 公共厕所 环境卫生站 | 市城乡建设局、所属镇(街) | 无偿 | |
邮政所 | 市邮政局 | 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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