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越府办〔2012〕7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高辖区经济发展质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越秀区促进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越秀区总部经济发展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楼宇经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增加辖区优质载体资源和培育优质企业两个工作重点,牢牢把握涵养税源、增强区财政能力这个关键,按照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发展思路,以区街联动机制为依托、以优质公共服务为支撑、以楼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以下两类楼宇:

(一)我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业楼宇,以及商住混合楼中商用部分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且楼宇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我区经认定的优质企业、重点税源户,其所在的楼宇。

第四条 上述相关楼宇的办法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楼宇业主、开发商或授权经营单位。

(二)物业管理公司。

(三)招商中介机构。

(四)入驻企业。

为便于描述,本办法将入驻企业划分为三类:1.全新注册企业和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我区企业(以下简称为新企业);2.从广州市其它区迁入我区企业(以下简称为迁入企业);3.其它企业。

上述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除招商中介机构外,其他各方须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补助与奖励。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五条 设立区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重点用于鼓励老旧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支持楼宇物业整合;提升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大楼宇招商力度;强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新建高等级商业楼宇。结合我区主要功能区发展规划,通过盘活闲置地块、实施城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途径,整合地块资源,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新建一批规模较大的高等级商业楼宇,增加辖区优质发展载体资源。将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商业楼宇建设项目纳入省市重点发展项目平台,为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建设进度。

第七条 鼓励现有的老旧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楼宇硬环境。为相关楼宇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工程提供财政补助,着力美化楼宇外观和提高楼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经事先备案,相关楼宇单一升级改造项目结算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给予比重不超过结算金额10%的补助,同一楼宇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楼宇业主或授权经营单位当年对区财政贡献。

本项补助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5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商业楼宇开发商采取只租不售或整体托管的开发运营模式,引导楼宇集约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开发商以收购、资产置换、投资控股等形式整合楼宇物业,减少小业主数量和规模,促进楼宇产权集中。

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业主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且不得超过该业主当年对区财政贡献。

本项补助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物管公司在我区登记注册和开展业务,鼓励其实施高标准的商业物业服务管理行业规范和标准,为其在辖区拓展业务提供政策和信息资源,通过其为入驻企业提供规范化、高标准、专业细致的物管服务,全面提高各楼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改善楼宇运营软环境。

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创优争先评比活动,组织年纳税总额留区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商业楼宇的物管公司参与申报评比,每年从中评出“十佳物业服务”楼宇,可对其各给予2—10万元不等的奖励。

本项奖励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50万元。

第十条 加大楼宇招商引资扶持力度。招商中介服务方(含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及个体、开展自主招商的楼宇业主和物管公司)围绕我区核心产业发展方向引进企业的,可给予以下其中一项奖励:

(一)引进新企业

1.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按每家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2.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未能达到50万元,但该企业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可按每家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3.经事先备案,引入新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企100强(认定标准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相关规定,下同)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可按每家最高80万元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属于华南区级别区域总部的,可按每家最高30万元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二)外区迁入企业

1.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按每家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2.企业在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未能达到50万元,但该企业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可按每家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三)本项奖励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250万元。

(四)提出享受引进企业奖励的主体,不得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引进企业本身或被引进企业内部员工。同一被引进企业项目有多个主体提出奖励申请时,则以被引进企业与之签定服务协议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只对先签约一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核心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力度。除主动为新入驻我区的相关企业落实已有的奖励扶持政策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长远积极影响的该类企业,与我区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承诺在我区长期发展的(10年内不迁出我区),可作个案处理,在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项补助全区每年支出安排约5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引导优质产业资源集聚发展,鼓励创建特色商务楼宇,着力引导高端业态集聚和形成规模效应。结合区七大核心产业发展规划,经对楼宇行业聚集度、纳税贡献率、企业在地注册率和入驻率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评后,可授予其“文化产业楼”、“信息服务楼”、“高端商贸楼”、“金融楼”、“物流楼”等特色楼宇称号。结合我区新兴产业发展特色,以黄花岗科技园为依托,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主动为相关楼宇出租方、楼宇业主落实已有的核心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加强税收亿元楼的服务工作,保持其良好发展势头,支持其做大做强。建立税收亿元楼定期巡访制度,由相关部门及街道联合组建工作小分队,采取上门拜访、举办座谈会、开通楼宇服务热线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亿元楼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结合各部门职能,为辖区税收亿元楼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其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切实增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服务的主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加强对准税收亿元楼(年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楼宇)发展指导工作,对具备发展潜力的相关楼宇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准突破口、增长点和发展特色,采取“腾笼换鸟”、“盘活闲置物业”和规范入驻企业管理等方法,支持其加快引进一批优质企业,提高楼宇经济规模和产出效益,增加辖区税收亿元楼的数量和经济实力。

第十五条 加大楼宇招商引资工作扶持力度。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相关楼宇的闲置情况,对于面积较大的闲置办公单元要列入重点追踪服务目录,做好优质闲置单元与投资项目引进对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进驻,对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着重引导国内外知名企业、七大核心产业优质企业入驻。

第十六条 支持新建楼宇开展招商推介活动,与完成竣工的重点楼宇签订政企联合招商协议,有效整合政企资源,推动楼宇尽快投入使用和特色化发展。重点支持辖区产业特色楼、税收亿元楼举办专题宣传推介活动,发动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负责为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便利、协调和指导。加强与招商中介机构的合作,为重点楼宇引入专业招商机构、中介机构,拓宽楼宇招商服务渠道,推动楼宇招商专业化、高端化、品牌化。

第十七条 加强入驻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建立重点企业分类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为新登记入驻的重点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促成新企业早落户、早运营;鼓励成长性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我区增资扩产;加大对异地注册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其在我区登记注册规范经营;掌握大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引导其在我区长期发展。组织宣传和全面落实我区已有的楼宇经济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主动为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落实有关奖励。

第十八条 优化商业楼宇周边配套环境。结合城市路网建设和改造,着力畅通重点商业楼宇地面交通、地下交通以及商务楼宇之间的楼际交通,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商务区内的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引导商业零售、餐饮休闲、文化娱乐和医疗卫生等服务项目在楼宇周边合理分布,提高生活办公的便利度;加强楼宇周边公共绿地建设,增加商务区的绿色空间,提高楼宇办公的健康度、舒适度和美观度。

第十九条 建立并不断完善区楼宇经济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畅通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以及社区与各重点楼宇业主单位、物管公司、招商中介、入驻企业间的沟通互动渠道,加大规范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的力度,及时掌握楼宇发展动态和协调处理楼宇存在问题。发挥楼宇经济数据库管理系统在资源整合、信息互动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发展楼宇经济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下同)牵头组织实施,各街道承担各自行政区划内相关楼宇的宣传发动和服务协调工作,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的要求,加强协调,整合信息资源,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楼宇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扶持项目由区经贸局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审核、初步计算补助及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本办法各条款将优先按最高标准计算补助或奖励,以更好实现对企业的扶持。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具体扶持项目资金分配应实际需要适当调剂的原则。确有需要追加投入区财政资金的,另行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二条 申报财政补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财政补助,并对已领取的补助及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获得补助或奖励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配合提供有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补助及奖励条款,与区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助奖励办法重复的,按照补助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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