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穗水〔2015〕8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水务局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一)以支票缴费的用水户,请将污水处理费支票“收款单位”填写为“广州市水务局”。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款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自动转为“广州市水务局”,已办理银行划账的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不需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以现金缴费的用水户,缴费方式不变。

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将由广州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咨询热线:96968。

特此公告。

广州市水务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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