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越府办〔2014〕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15届7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高辖区经济发展质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越秀区促进核心产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越秀区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越秀区总部经济发展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楼宇经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增加辖区优质载体资源和培育优质企业两个工作重点,牢牢把握涵养税源、增强区财政能力这个关键,按照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发展思路,以区街联动机制为依托、以优质公共服务为支撑、以楼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的以下两类楼宇:

(一)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业楼宇,以及商住混合楼中商用部分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且楼宇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我区经认定的优质企业、重点税源户,其所在的楼宇。

第四条 上述相关楼宇的办法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楼宇业主、开发商或授权经营单位。

(二)物业管理公司。

(三)招商中介机构。

(四)入驻企业。

为便于描述,本办法将入驻企业划分为三类:1.全新注册企业和从广州市以外迁入我区企业(以下简称为新企业);2.从广州市其它区迁入我区企业(以下简称为迁入企业);3.其它企业。

上述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除招商中介机构外,其他各方须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补助与奖励。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五条 设立区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重点用于鼓励老旧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支持楼宇物业整合;提升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大楼宇招商力度;强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发展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新建高等级商业楼宇。结合我区主要功能区发展规划,通过盘活闲置地块、实施城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途径,整合地块资源,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新建一批规模较大的高等级商业楼宇,增加辖区优质发展载体资源。加大发展扶持力度,通过个案扶持、战略合作引导新建商务楼宇围绕我区四大主导产业特色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

第七条 鼓励现有的老旧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楼宇硬环境。设立办公楼宇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为相关楼宇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工程提供财政补助,着力美化楼宇外观和提高楼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经事先备案,相关楼宇单一升级改造项目结算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给予比重不超过结算金额10%的补助,同一楼宇每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且不得超过楼宇业主或授权经营单位当年或上一年对区财政贡献。

第八条 鼓励商业楼宇开发商采取只租不售或整体托管的开发运营模式,引导楼宇集约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开发商以收购、资产置换、投资控股等形式整合楼宇物业,减少小业主数量和规模,促进楼宇产权集中。

多业主楼宇通过产权整合,转为单一业主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业主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且不得超过该业主当年或上一年对区财政贡献。

第九条 鼓励国家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国际知名物管公司在我区登记注册和开展业务,鼓励其实施高标准的商业物业服务管理行业规范和标准,为其在辖区拓展业务提供政策和信息资源,通过其为入驻企业提供规范化、高标准、专业细致的物管服务,全面提高各楼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改善楼宇运营软环境。

联合行业协会、专业中介、研究机构等举办商务楼宇创优争先评比、品牌创建活动,评出“年度十佳商务楼宇”,对其各给予2—1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条 加大楼宇招商引资扶持力度。招商中介服务方(含专业招商中介机构及个体、开展自主招商的楼宇业主和物管公司)围绕我区四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引进企业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企业在进驻当年或次年成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按每家2000元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二)注册当年实到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外资企业,参照该企业引进当年或次年在我区年度纳税额中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注册当年实到资本在100万(含本数)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含本数)至600万美元(不含本数)的外资企业,若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对区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则按达到标准的年度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经事先备案,引进新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民企100强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按每家最高100万元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属于华南区级别区域总部的,可按每家最高50万元给予中介服务方一次性奖励。

(五)提出享受引进企业奖励的主体,不得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引进企业本身或被引进企业内部员工。同一被引进企业项目有多个主体提出奖励申请时,则以被引进企业与之签定服务协议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只对先签约一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核心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力度。除主动为新入驻我区的相关企业落实已有的奖励扶持政策外。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长远积极影响的该类企业,与我区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承诺在我区长期发展的,可作个案处理,在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引导四大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创建特色商务楼宇。结合相关产业规划,楼宇内企业入驻率、在地注册率、定位产业集聚度、税收贡献率等综合指标符合要求的商务楼宇,可授予其特色楼宇称号和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下同)牵头组织实施,各街道承担各自行政区划内相关楼宇的宣传发动和服务协调工作,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的要求,加强协调,整合信息资源,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楼宇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扶持项目由区经贸局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审核、初步计算补助及奖励金额,报区政府审批。

本办法各条款将优先按最高标准计算补助或奖励,以更好实现对企业的扶持。楼宇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具体扶持项目资金分配应实际需要适当调剂的原则。确有需要追加投入区财政资金的,另行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申报财政补助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其财政补助,并对已领取的补助及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通报。获得补助或奖励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要求,配合提供有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补助及奖励条款,与区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助奖励办法重复的,按照补助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2年12月27日印发的《越秀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越府办〔201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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