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测量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字〔1985〕第061号
海南行政区、各市、地(州)国土局(处)、测绘地名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测量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测量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一九八四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妥善保护我省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测量单位建设的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各种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责任。
(三)测绘部门将永久性测量标志按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交由地方人民政府(区、乡、镇)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管,并办理委托保管手续。接受委托保管的单位应指派专人按《条例》和本办法之要求,认真担负起保护的责任。
二、测量标志的管理与保护
(四)测量标志实行分级管理。省国土厅是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机关,市(地)、县国土局(处)或主管测绘管理部门是市(地)、县所辖地区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关,区、乡、镇是测量标志接管、维护和管理单位。
(五)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掌握全省范围内测量标志情况;
(2)根据国家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发广东省测量标志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
(3)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省测量标志的宣传、检查和维修(与广州军区测绘处按地区分工负责维修),重点负责一、二等点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4)负责对地、市管理机构测量标志管理业务的指导。
2.市(地)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掌握本地区的测量标志情况;
(2)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测量标志的管理条例和规定;
(3)负责组织和领导各县(市)测量标志的宣传、检查。包括三、四等点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4)检查督促各县管理机构对违反测量标志条例事件的执罚、赔偿和奖惩;
(5)及时将申请拆迁一、二等点测量标志的报告转报省国土厅批复,负责将本地区各县(市)测量标志检查和损毁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厅。
3.县(市)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掌握本县范围内测量标志情况,建立标志档案;
(2)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测量标志的管理条例和规定;
(3)负责调查、处理破坏测量标志事件,接受赔(罚)款。并向上级报告;
(4)经常开展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和举报他人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事件者按规定从赔罚款中提成给予奖励;
(5)及时将申请拆迁测量标志报告转报上级批复,一、二等点报省国土厅,三、四等点和高级控制点报市(地)测绘管理部门。
4.区乡镇负责测量标志的经常性保管和维护工作,接受标志委托保管书,教育督促保管人负责护标责任,广泛开展群众性护标宣传,在县府的领导下组织标志普查,协助县追查损毁和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事件。
(六)测量标志保管人应认真执行护标条例和本办法,切实担负护标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事件并向上级报告;每年书面向区乡镇报告标志完整情况。
(七)测量单位建设测量标志应办理委托保管手续,以利保护;委托保管书原则上应由测量人员在现场交接。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一式四份,接管单位或保管人,县测绘管理部门各一份,测量单位二份,其中一份送交省国土厅测绘管理处存档。
(八)凡政府测量机关、军队和原建设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应向保管人交付标志管理使用费,每次、期(半年以内)三元。
(九)各项建设应尽可能避开测量标志,如实在不能避开而需要拆毁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与所在地的测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支付重设标志和测量费用,方可拆毁和移动。
(十)测量标志未经测绘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移动或拆毁。对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追究刑事责任。凡无意造成测量标志破坏或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当地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凡有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者除必须按现行造价赔偿外,还应依据刑法175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内的徒刑)。
(十一)凡保护测量标志成绩显著的或制止损坏、移动标志事件以及及时举报,积极协助追查测量标志破坏和擅自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按规定从赔罚款提取10%奖励个人,50%留作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宣传、管理及维护测量标志的奖励费用开支,其余40%上交省国土厅作标志维修重建费用。
三、测量标志的检查
(十二)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情况应按期进行检查。接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对所看管的测量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县测绘管理部门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普查,特殊地区或重点建设地区应每年组织重点检查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市(地)测绘管理部门每年将各县(市)标志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应将有关标志情况定期与广州军区有关部门通报,并每年向省府和国家测绘局上报。
(十三)测量标志的大规模普查工作,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以国土部门或测绘管理部门为基础,并适当抽调水利、坡建、交通、农委、农场和人武部部门的业务人员组成普查领导工作班子,组织发动各区乡镇进行。
(十四)测量标志检查后,应按附表一填写标志完好情况及损毁原因,上报上级测绘管理部门。
四、测量标志的维修
(十五)测量标志维修包括一般性维修、重建和恢复。一般性维修内容包括加固标志,增添标志护盖,重埋指示椿、盘,进行外部整饰等;重建的内容包括重建标架、重埋上标石;恢复主要是点位遭破坏重新测量和建立新标志。
(十六)测量标志维修工作,一、二等点标志由省国土厅组织进行,三、四等及其以下各种控制标石,由使用单位维修。城建、地质、水电、石油、煤炭、地震以及其它经济部门的测绘单位,为本部门需要建设的各种测量标志,由各单位自行安排维修。
市(地)、县按照省国土厅的安排组织本地区标志的维修。维修费用根据下达维修数量,经验收合格拨给维修费用。
附表一
测量标志造价表
种类 | 项目 | 造价(元) | 说明 |
三 角 点 导 线 点 | 一等(点) 二等(点) 三、四等(点) 军控点与5秒点 炮、海控点与10秒点 | 3434.31 1759.37 972.88 583.73 350.24 | (1)表中造价不含觇标造价,寻常标为400元,10米以下高标2030元,10米以上高标按米203元递增。 (2)表中价不包括辅助设施如房屋、栅栏等。 |
天 文 | 一、二等拉伯拉斯点 一、二等经纬度点 | 4657.55 4125.70 | |
水 准 | ―、二等水准点 三、四等水准点 | 1290.35 750.00 | |
重 力 点 |
附表二:
测量标志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字号 | 点名 | 等级 | 图 幅 | 标型 | 保管人 | 标架情况 | 标石情况 | 破坏程度 及原因 | 备考 | |
姓名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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