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番府〔2001〕81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精神,为了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必须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按规定标准结合楼房基础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防空地下室)。区规划分局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规划申请和发出规划设计要点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要求;区人防办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进行审批。

二、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穗价函〔2001〕43号)的规定,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以及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缴。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居民自建私有住宅的民用建筑(不含房地产开发商卖地建设小区住宅)予以免收。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向区人防办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六)地面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

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

(一)建设单位持申报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区国土局《建设用地批准书》、区规划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对建筑设计要点的批复、设计方案的批复,到区政府审批中心区人防办委托的区建设局办证点申报办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手续,核算领取《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通知书》和区财政局印制的《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之后,再到指定的银信部门缴费。

(二)建设单位缴费后,带缴款凭证到区人防办办理领取《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如建设单位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带申报建设人防地下室报告、区国土局《建设用地批准书》、区规划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对建筑设计要点的批复、设计方案批复,到区政府审批中心区人防办委托的区建设局办证点申报领取《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建设通知书》,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后,再办理报建手续。

(三)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凭区人防办批出的《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建设证明书》《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易地建设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无权减免亦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二)易地建设费实行“统一审核,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的管理模式,每年由区人防办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立项计划统一审核,列入区人防经费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直接由区人防工程建设专户下拨到各建设项目。

(三)人防主管部门用于征收、检查的人员经费,按不高于当年收取“易地建设费”总额的7%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六、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工作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南沙建委负责实施。

七、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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