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城建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

穗建城〔2000〕412号

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字〔1998〕76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穗财基〔2000〕287号《关于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现对我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作出如下通知:

  一、设立广州市城建投资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负责对城建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拨付实行具体监督。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监管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管中心依据本通知确定的基本职能,同时协助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

  三、监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入超过2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实施从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所产生的工程造价、资金拨付行为的动态监控。

  四、本通知所称城建项目投资管理,是指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和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维护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监管中心的基本职能

  (一)参与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设计单位和社会审价机构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方案和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工程造价目标和限额。

  (二)参与对城建项目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对概(预)算切块分解、测算、建立项目投资控制总目标,监督项目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对已批准立项的城建项目的概算、预算、施工合同、变更、决算组织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跟踪审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拨付,直至竣工验收,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非法占用,对变更工程的工程量、造价、资金使用及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财务核算,正确编制年度、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六)对工程项目定期进行成本分析,研究制定降低工程成本管理办法。

  (七)健全城建资金往来账目查询制度,对城建项目参与单位银行专户的资金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对市政府授权监控的其他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接受监督,配合监管中心做好工作。

  (一)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的有关规范,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及时报送月(季)度用款申请计划与项目资金支出的相关资料、合同文本以及工程进度情况报告;按时收集汇总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做好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

  (三)按工程预(结)决算编报要求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供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及概、预、结、决算的相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保证工程用款。

  (五)凡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建项目,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将工程预、决算报市建委,由建委统一交财政部门审核。

  (六)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结算手续不完备的;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月(季)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不予结算。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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