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番府〔2007〕5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繁华路商业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繁华路商业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及公共设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繁华路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范围是:市桥街大北路以西、光明北路以东的繁华路东段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公布。

第三条 区繁华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步行街的市容环境卫生、广告灯饰照明、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步行街范围内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管委办应对各职能部门在步行街内执行公务予以协助。

第五条 步行街范围内的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和维护。管委办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述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步行街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路灯、绿化、环卫以及座凳、花坛、雕塑、果皮箱等未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公共设施,由管委办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商户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污和挪用。

第七条 位于步行街的单位和进入步行街的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环境卫生及公共安全。

第八条 步行街范围实行门前卫生责任制。各单位、商户和个人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美化,不得在门前、建(构)筑物外立面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的衣服和物品。

第九条 步行街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和公布步行街的封闭时间。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部门依据步行街道路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和公布。

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二)超出建(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三)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未经依法批准张贴印刷品广告。

第十一条 步行街范围的经营者、商户装修临街铺面,应做到既美观又与城市规划要求的整体格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凡在步行街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展览、咨询、宣传、表演、公益以及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拱门等活动,举办者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将活动方案报管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沿街商铺的经营者、商户需装修门面、改造建(构)筑物,安装广告、灯饰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并由管委办按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临窗的灯光设施和户外广告设计,应按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设置、安装和维护,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和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 步行街内涉及日常管理工作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商户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同时,应将有关方案报管委办,管委办应就商户提出的事项主动向相 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涉及步行街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先充分征询管委办的意见。

相关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事项通报管委办。

第十六条 管委办应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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