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的函

穗建技函〔2010〕204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市直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确保发展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规划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广州市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建筑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推进方式,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动我市建筑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发展规划

  (一)绿色建筑发展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目标(2010-2012年):全部新建建筑,5000m2(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以上的改建、扩建建筑应达到一星级标准及以上。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以后):全部新建建筑,5000m2(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以上的改建、扩建建筑应达到二星级标准及以上(或按最新政策要求)。

  (二)重点发展区域:珠江新城-员村、琶洲、白鹅潭、白云新城、新城市中轴线南段五大功能区以及老城改造部分、新客站、萝岗新城、知识城、南沙新区、空港周边地区等城市发展新区。

  三、总体要求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四、具体要求

  (一)规划、立项与环评

  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技术指引、验收细则、评估标准等。

  2、市规划局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从单体建筑到区域建筑群环境进行规划控制,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立项审批或核准时予以把关;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立项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具备绿色建筑方面的内容。

  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方面的资料。

  6、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2、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4、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6、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在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时对绿色建筑施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施工方面的资料。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绿色建筑建成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按照相应评估标准、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等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结果,颁发相应等级标识。

  3、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的营运监督。

  五、监督执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不按照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一)本市市辖区应当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县级市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第一点、第二点的规定,参照执行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的规定。

  (二)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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