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基坑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建筑〔2005〕4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立即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穗建筑〔2005〕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建设系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对各类基坑工程进行停工检查,目前检查行动正在有序进行。现就《通知》中关于“施工超过1年的基坑工程要进行回填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保施工或闲置超过一年的基坑安全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BJ02-98)第3.1.1条“除特殊要求外,各种临时性支护结构均应保证开挖完成后安全和正常使用一年,对暴露时间超过一年的基坑,应考虑影响基坑支护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的规定,对施工或闲置超过1年的基坑,由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安全监督站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市建设科技委办组织专家论证基坑安全性,提出加固处理或立即回填的意见。

  经专家论证,提出应立即回填的基坑,根据工程管理权限由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回填通知,并由相应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实施。

  经专家论证,提出应加固处理的基坑,由建设单位牵头,按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基坑支护加固补强方案,审查通过后,由相应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实施。加固补强方案须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并通过审查:

  (一)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小于4米)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凡使用锚杆或土钉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也必须经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

  (二)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三)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限期1个月内,建设单位需将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需附专家名单)和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工期计划等材料,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由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实施。未在限期内将上述材料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并正式开展加固施工的,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直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回填通知,并由相应的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监督实施,市环卫局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予以配合。

  二、确保工程周边重要管道线路的安全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第3.1.2条对基坑安全等级及安全防护重点,按照《规定》第3.1.3、3.1.4、3.1.5等规定,切实做好基坑、周边高层建筑、地下铁道、隧道、市政道路、水道以及燃气、电力、通信、给排水等重要管线的安全防护工作。

 

广州市建设委员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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