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番建设〔2005〕47号

各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建设办,各建设单位,各监理、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开展创卫生城市、创环保模范城市、创文明城市活动,根据广州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穗建筑纪〔2005〕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当前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区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要把创造文明施工条件作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及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造价预算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就要确保文明施工条件的经费投入,并在使用中抓好落实。

  二、自本文发出之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硬地化;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及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板式等活动房,禁止在工地搭设窝棚。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开工前期条件的核查,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施工许可文件和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核查情况记录向区综合执法局申领施工标牌。

  五、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行使检查与行政处罚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施工等违法行为,区综合执法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即先停止施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七、对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工程(含经营性建筑工程装修),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对擅自施工的,将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有未报先建违法施工行为的,必须核查区综合执法局或区建设局的处罚记录,未经处罚的,暂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原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番建设〔2003〕11号)中与本文不相同的条款,以本文为准。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

20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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