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人防工程标志牌和使用证制度》的通知

穗人防办〔2003〕181号

各区、县级市人防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局,广州经济开发区人防办,市人防物业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证和标志牌制度的规定,我办制订了《广州市实施人防工程标志牌和使用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

广州市实施人防工程标志牌和使用证制度

  为加强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关于设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和标志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在广州市区域内已经人防专业验收合格的,以及《人民防空法》颁布以前建成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的人民防空工程(人防保密工程除外),适用本制度。

  一、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的发放和悬挂

  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核发《人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时统一发放。

  《人防法》颁布施行以前建成的的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其进行确认、登记备案后一并发放。

  领取“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志牌悬挂在工程主要入口左侧墙壁上,标志牌底边应距离入口地面高度2.00米为宜。

  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申领发放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在与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 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表》《防空地下室验收意见书》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各区、县级市、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对不予核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各使用单位不得毁损、破坏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使用证;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使用证被毁损、破坏、丢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并交纳相应的工本费。

  四、广州市人民防空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使用证发放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管理。

  各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人防办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人防工程使用证发放和标志牌悬挂的检查监督。

  对未按要求申领《使用证》和悬挂标志牌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按行政执法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整改意见书,责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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