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番禺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穗价函〔2004〕299号

番禺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番价〔2004〕23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规定,同意你区(不包括已划分给南沙开发区的地域)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3元/吨调整为0.6元/吨,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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