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2004年11月10日广州市规划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立案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业务分类
第二条 广州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用地类、规划类、建设类、勘测信息管理类、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综合督办及其他类共八大类。各类业务根据申请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一定的中类,再根据同类性质业务的具体内容将规划申请业务分为具体的小类。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立案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详见《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类别 | 业务性质 | 业务案件分类 | 审批性质 | 审批依据 | 发文字号 | 批复期限(工作日) | 期限的法律、法规依据 | |
用地类 | 申请建设用地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 穗规选 | 40 | 《行政许可法》第4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19条 | |
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19、25、26、27条 | 穗规地证 | 40 | ||||
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 | 穗规函 | 40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9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50条 | |||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 ||||||||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行政许可 | 原期限届满前 | ||||||
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40 | ||||
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
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
规划类 规 划 类 | 城市规划 | 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40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40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批 | 40 | ||||
村镇规划 | 镇总体规划 |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20 | ||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批 | 40 | ||||
镇总体规划审批 | 穗规批 | 40 | ||||||
中心村规划 | 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20 | |||
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批 | 40 | ||||
中心村规划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批 | 40 | ||||
详细规划 |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40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园林绿地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批 | 40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园林绿地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
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 | 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机关、院校规划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批 穗规函 | 40 | |||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园林绿地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
管线综合规划 |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20 | |||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 | 穗规批 | 40 | ||||||
调整管线综合规划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 | 穗规函 | 40 | ||||
建设类 建设类 | 建筑工程 | 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8、40、43条 | 穗规函 | 20 | 《条例》第31条 |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30 | |||||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申请改建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30 | |||||
改建建筑工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穗规建证 | 30 | 在《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 |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8、40、43条 | 穗规函 | 20 | 《条例》第31条 | ||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30 | |||||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 行政许可 | 穗规函 | 30 | 在《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道路交通工程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8、40、43条 | 穗规函 | 20 | 《条例》第31条 | ||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40 | |||||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穗规建证 | 40 | 《条例》第31条 | ||||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行政许可 | 穗规函 | 40 | 《条例》第31条 | ||||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40 | |||||
管线工程 |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 穗规函 | 20 | 《条例》第31条 |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穗规函 | 40 | ||||||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8、40、43条 | 穗规建证 | 40 | 《条例》第31条 | |||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行政许可 | 穗规函 | 40 | 《条例》第31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40条 | 穗规函 | 40 | |||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8、40、43条 | 穗规建证 | 20 | 在《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 |||
调整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 行政审批 | 穗规函 | 40 | ||||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行政许可 | 穗规函 | 20 | 《条例》第31条 | ||||
勘 测 信 息 管 理 类 | 勘测信息管理 |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 备案 | |||||
规划验收 | 建筑工程 |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行政审批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附件 | 行政审批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函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道路交通工程 |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行政审批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管线工程 |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行政审批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行政审批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附件 | 行政审批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穗规验证 | 15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
(转下表)
类别 | 业务性质 | 业务案件分类 | 审批性质依据 | 发文字号 | 批复期限 (工作日) | ||
违法建设查处类 |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违法建设查处 | 建筑工程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函 穗规决 | 调查取证 | 30 | |
处罚 | 经听证 | 60 | |||||
不经听证 | 40 | ||||||
道路交通工程 | 同上 | ||||||
管线工程 | 同上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同上 | ||||||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 建筑工程 | 穗规函 穗规决 | 调查取证 | 30 | |||
处罚 | 经听证 | 60 | |||||
不经听证 | 40 | ||||||
道路交通工程 | 同上 | ||||||
管线工程 | 同上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同上 | ||||||
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 建筑工程 |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 穗规函 穗规决 | 调查取证 | 30 | ||
处罚 | 经听证 | 60 | |||||
不经听证 | 40 | ||||||
道路交通工程 | 同上 | ||||||
管线工程 | 同上 | ||||||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 同上 | ||||||
综合督办及其他类 | 综合督办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 穗规函 | 7 | |||||
类别不明的业务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依申请公开类 | 依申请公开 | 穗规函 | 15 |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凡是达不到各环节审批要求,不同意或需修改的答复,均用“穗规函”字号。
第二章 立案标准
第三条 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立项批文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5.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
6.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7.区属单位应取得区规划分局的规划初审意见(标准另行制定);
8.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9.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提交:
①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0.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附图附件。
11.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必须提交: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必须提交:
④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予扣除);
⑤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2.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标准另行制定)。
二、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的情况、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
5.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
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7.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9.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1.区属单位应由区规划分局加具规划审查意见(标准另行制定);
12.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提交:
①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3.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附图、附件。
14.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必须提交: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必须提交: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补办许可证的原因、拟建项目的要求、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份,工作底图用);
5.有关建设用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7.区属单位应由区规划分局加具规划审查意见(标准另行制定);
8.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
(2)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四、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原因、拟建项目的要求、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
5.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份,工作底图用);
6.已取得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7.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产权证明文件,并应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8.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9.区属单位应由区规划分局加具规划审查意见(标准另行制定)。
五、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适用于已成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工业集聚用地和经营性储备用地因项目建设或公开出让需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分解用地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份,工作底图用);
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6.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7.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附件(复印件);
8.工业集聚用地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批准文件(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
(3)区属单位应由区规划分局加具规划审查意见(标准另行制定)。
六、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5.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须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6.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应提供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7.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提交:
(1)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
(2)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3)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文(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9.区属单位应由区规划分局加具规划意见(标准另行制定);
10.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七、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的立案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更名的原因、项目建设情况、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消、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5.我局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复印件);
6.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7.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我局核发给原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历次用地、规划、报建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8.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我局核发给原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历次用地、规划、报建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调整建设用地性质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调整用地性质的原因、调整项目的建设要求、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5.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6.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7.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拆迁补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拆迁、补偿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设项目有较大变更的,需要提交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本年度有效的变更项目的计划投资批文(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
9.按调整后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及其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标准另行制定)。
九、调整建设用地红线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申请调整红线的原因、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如红线重叠的须在用地红线图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并提供电子文件(标准另行行制定);
5.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无1/500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时可用1/2000地形图代替);
6.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7.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的立案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致使延期的原因和领取许可证后开展工作的情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5.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6.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投资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登记证等)。
第四条 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一份;中心村改造规划应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拟改造区域和新建区域范围);
5.中心村改造规划需提交村庄概况说明(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面积、闲置地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等)和改造初步设想(包括涉及的迁徙人口和就业安置人口,新村建设用地的地点选择和规模设想等);
6.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中心村改造规划可免);
7.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可免,中心村改造规划可免)。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中心村改造规划应由区规划分局、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规划设计任务委托书(复印件)或规划设计条件;
5.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6.规划方案成果:
(1)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一式两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彩色挂图(一套);
(3)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4)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5)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及计算机文件一览表(一式两份);
7.规划局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
8.中心村改造规划需提交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中心村改造规划应由区规划分局、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规划成果:
(1)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必须软封面装订;建议规划文本独立成册,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
(2)彩色挂图(一套);
(3)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及计算机文件一览表(一式两份)。
四、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一份),应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5.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城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五、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有关规划编制过程、修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纪录;
5.镇人大、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7.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和图册(正本三份、简本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彩色挂图(一套);
(3)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及计算机文件一览表(一份)。
六、镇总体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的意见;
5.有关规划编制过程、历次修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纪录;
6.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7.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
(2)彩色挂图(两套;包括所有规划图纸);
(3)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及计算机文件一览表(一式两份);
(4)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若干)。
七、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一份),应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5.村庄概况说明: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
八、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
5.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6.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7.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提交国土主管部门的意见;
8.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文件(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彩色挂图(一套;包括所有规划图纸);
(3)蓝图(四套;包括所有规划图纸);
(4)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及计算机文件一览表(一式一份,格式须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九、中心村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
5.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6.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8.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9.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提交市国土主管部门的意见;
10.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文件(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彩色挂图(两套;包括所有规划图纸);
(3)规划蓝图(四套;包括所有规划图纸);
(4)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及计算机文件一览表(一式两份,格式须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若干)。
十、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的立案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规划设计条件(含历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提交原规划方案的审批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7.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总平面方案图;
9.规划说明书(一式一份);
10.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十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两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以上均一式四份);
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10.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十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及两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8.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两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以上均一式四份);
10.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规划模型或效果图的,调整规划阶段仍应提交。
十三、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纸;
*5.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十四、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5.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6.1/500-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7.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
8.市政道路管线规划应提交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建设项目管线规划应提交总平面规划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9.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意见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10.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11.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五、调整管线综合规划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调整原因);
4.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5.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调整的1/500-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7.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
*8.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有关调整的意见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9.调整管线综合规划的依据资料(复印件):
(1)因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引起管线综合规划调整的,应提交其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
(2)因道路交通工程修建性规划调整引起管线综合规划调整的,应提交道路规划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
(3)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交有关调整依据;
10.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第五条 建设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仅用于非开发单位历史用地范围内新建工程,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一)单位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需核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5.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3.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4.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和本址常住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村镇居民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3.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
4.用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和本址常住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一)单位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复印件):
(1)规划设计条件;
(2)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3)前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5.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8.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9.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复印件);
10.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二)村镇居民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复印件):
(1)规划设计条件;
(2)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3)前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3.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4.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5.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6.根据已批准的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
(3)宅基地证明文件(仅用于原状维修工程)及持证人身份证;
7.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三、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一)单位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5.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复印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
8.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一式两份);
10.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出具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1.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2.属维修工程的,应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设计图及照片。
13.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
3.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4.《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一式两份);
5.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出具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6.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和本址常住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9.属维修工程的,应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设计图及照片。
(三)村镇居民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3.根据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规划设计条件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及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
6.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一式两份);
8.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9.属维修工程的,应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设计图及照片。
四、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适用于已领取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
(一)单位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4.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5.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6.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3.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与前次提交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时人口有变动的,持证人还应提交本址常住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5.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三)村镇居民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3.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与前次提交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时人口有变动的,持证人还应提交本址常住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5.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6.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五、调整建筑设计方案的立案资料
(一)单位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4.原建筑设计方案(含历次调整)复函及相关复函(复印件);
5.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调整后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9.调整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复印件):
(1)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2)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3)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4)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其他相关文件。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3.原建筑设计方案(含历次调整)复函及相关复函(复印件);
4.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5.调整后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与前次提交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时人口有变动的,持证人还应提交本址常住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8.调整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复印件):
(1)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其他相关文件。
(三)村镇居民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3.原建筑设计方案(含历次调整)复函及相关复函(复印件);
4.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5.调整后绘制在1/20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与前次提交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时人口有变动的,持证人还应提交本址常住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8.调整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复印件):
(1)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2)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3)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4)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其他相关文件。
六、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的立案资料
(一)单位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提交原件);
5.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
6.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1)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2)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3)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4)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其他相关文件;
7.如调整涉及总平面、建筑面积变化的,提交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出具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3.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提交原件);
4.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1)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其他相关文件;
5.如调整涉及总平面、建筑面积变化的,提交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出具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6.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村镇居民建筑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3.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提交原件);
4.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1)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2)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3)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4)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其他相关文件;
5.如调整涉及总平面、建筑面积变化的,应提交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出具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6.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申请改建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改建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设计原因、调整要求等);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5.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
6.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
7.房地产证明文件。
八、改建建筑工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已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建筑施工图(一式两份);
5.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出具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6.已批准方案及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
*5.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
*6.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十、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可选择性环节)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工程设计说明书;
5.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1/10000(适用于长输管线)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
*6.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说明:A类管线工程,指无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的,配合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有具体服务对象或具体服务区域如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的管线工程。)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工程设计说明书;
4.1/500-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蓝图绘制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其余管线工程用红色线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
*5.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应提交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和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B类管线工程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8.B类排水工程应提交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其余管线工程应提交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工程除外);
9.B类管线工程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应提交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10.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11.管线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产权证明文件;
12.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3.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提交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二、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调整原因);
4.工程设计说明书;
5.原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调整的1/500-1/2000(适用于长输管线)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其中排水工程的设计图绘制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其余工程一般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上,无综合地下管线图时则绘制在1/500-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可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或与原要求一致;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三、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需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
*4.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属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大型工程,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四、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或原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适用于调整设计方案的工程);
4.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同时应开展竖向设计)(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四至图);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五、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已提交的除外);
4.施工设计图纸(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四至图);
5.该工程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该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8.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10.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研究院提供的《道路放线册》。
十六、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6.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引起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设计图调整的,应提交其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调整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8.调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平面设计图必须绘制在1/500(或与原要求一致)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
9.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10.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研究院提供的《道路放线册》。
十七、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口)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调整要求等);
4.绘制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道路调整方案(一式三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或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6.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8.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9.有关建筑物报建批准文件。
十八、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设计单位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设计说明书;
5.模型样稿(附材料样品);
6.设计彩色效果图(多角度、多视点),重要地段应在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7.雕塑方案设计图(一式两份);
8.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工程场地已取得的用地资料(复印件);
10.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提交:
(1)场地产权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场地产权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九、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设计单位(或设计者)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设计说明书;
5.模型样稿(附材料样品);
6.设计彩色效果图(多角度、多视点),重要地段应在雕塑委员会审查前提交模型;
7.雕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8.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一式两份);
10.工程场地已取得的用地资料(复印件);
11.涉及利用其他单位场地的应提交:
(1)场地产权单位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文件;
(2)场地产权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二十、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的立案资料
参见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二十一、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立案资料
参见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第六条 勘测信息管理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勘测成果资料备案的立案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勘察报告或测绘成果技术总结报告及成果资料(一式一份);
3.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勘测单位已在广州验证注册的需提供广州市注册登记复印件)。
4.勘测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已在广州办理了岗位证的需提交勘察报告编写、审核人员的《勘测技术人员岗位证》(复印件)。
第七条 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工程的报批情况和现场情况);
4.《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5.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调整设计方案,应提交我局同意调整设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
8.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规划局行政处罚章的竣工图(复印件);
9.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提交我局规划验收的历次复文(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
二、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5.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三、管线工程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核书及附图(原件);
5.《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6.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四、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情况);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审核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两册);
6.工程竣工照片。
五、建筑工程调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附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调整原因);
4.《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一册);
5.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调整设计方案,应提交我局同意调整设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
8.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规划局行政处罚章的竣工图(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正本)及附图附件。
六、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调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附件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函(说明调整原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审核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一册);
6.工程竣工照片;
7.《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正本)及附图附件。
第八条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建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单位或当事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4.各分局、广州市综合执法管理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和广州市规划管理巡查队立案上报的,应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5.违法建设工程的四至地形图、现场施工图或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部分的现场照片;
6.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量大队测绘的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一式一份)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各一册(复印件);
7.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除应提交当事人的的居民身份证外,还应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8.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9.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的复印件;
10.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11.租赁土地的,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2.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安全和技术鉴定书;
13.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或《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或《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4.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提交违法建设所在建筑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开发公司应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提交一份)。
二、道路交通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设处罚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未办理报建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三、管线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未办理报建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四、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未办理报建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五、建筑工程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单位或当事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4.各分局、广州市综合执法管理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和广州市规划管理巡查队立案上报的,应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5.违法建设工程的四至地形图、现场施工图或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部分的现场照片;
6.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量大队测绘的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一式一份)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各一册(复印件);
7.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除应提交当事人的的居民身份证外,还应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8.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9.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的复印件;
10.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的复印件;
11.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12.租赁土地的,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3.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安全和技术鉴定书;
14.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或《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5.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提交违法建设所在建筑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开发公司应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提交一份)。
六、道路交通工程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七、管线工程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八、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九、建筑工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建设单位或当事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4.各分局、广州市综合执法管理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和广州市规划管理巡查队立案上报的,应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5.违法建设工程的四至地形图、现场施工图或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部分的现场照片;
6.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量大队测绘的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一式一份)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各一册(复印件);
7.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复印件(含附图、附件);
8.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复印件(含附图);
9.《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及所批准的报建施工图(复印件);
10.个人的违法建设,除应提交当事人的的居民身份证外,还应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和宅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其相关文件复印件;
12.租赁土地的,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3.加层的违法建设应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层的违法建设出具的安全和技术鉴定书;
14.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提交《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
15.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开发公司应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提交一份)。
十、道路交通工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十一、管线工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十二、城市雕塑与纪念碑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参见建筑工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查处的立案资料。
第九条 综合督办及其他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综合督办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听证申请书。
三、类别不明业务的立案资料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案件的立案标准
1.立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公开权利人(包括个人或组织)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市政处业务的说明:
1.管线工程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线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道路、立交、人行天桥、小区道路,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铁路、港口、机场等工程。
2.带“*”号的立案资料如已取得则必须提交,否则作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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