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立项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有关规定,现将立项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从事建筑垃圾处理的单位向排放方收取。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你局提出,经我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由你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会同物价、财政、环保局具体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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