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定租和结算宗教房产租金问题的通知

房管发〔1987〕170号

各区房管局:

经我局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各区调整增加非住宅租金列支八十万元,作为补发定租和结算宗教房产租金,为做好上述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发定租

(一)补发范围:

1.凡1961年9月1日以后纳入私改的房屋,发定租不足五年者,一律补足五年定租;

2.凡1961年8月31日以前纳入私改的房屋,因各种原因中途停发定租者,一律补发至1966年8月。

(二)补发定租工作程序:

1.先由各区房管部门,按补发定租范围分户做好补发定租结算。结算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区经办落实私房政策的科室存档,一份送区财务部门做好发放准备。

2.结算工作基本完成后,由区财务部门做出预算,送区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经办落实私房政策的科室,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范围,逐户发出“补发定租通知”,通知产权人(包括继承人或代理人)按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在发通知时:先发已申请的,再发未申请的;对已发还的错改房和房屋是否错改尚未定性的,暂不补发定租通知。

3.定租发放后,由区财务科凭证每半年向市局计财处填报存案。

(三)补发手续

为保证定租真正发给产权人手中,特规定:

1.定租原则上发给产权人手中,产权人在领取定租时,应出示身份证明;

2.如原产权人已死亡,由法定继承人申请的,继承人除出示身份证明外,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定租在五千元以下的,可免办继承公证,但继承人必须交验原产权人死亡证明书,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书,其他继承人对领取定租的书面意见,并由领取人作出“如有冒领,愿负法律责任”的书面保证后,始能发给。

②凡定租在五千元以上的,继承人必须办理继承公证后,始能领取。

③凡由代表人代为领取的,代理人应交验法定委托书。

④区局经办落实私房政策的科室,在通知区财务部门付款时,通知单上应写明补发定租的房屋门牌号码,原产权人姓名,领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号码,防止冒领。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

二、关于结算宗教房产租金问题

我市过去经管的宗教房产,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政策范围已基本清退完毕。但其原“双代”的房屋在经管期间,尚结余租金44,492.20元,过去教会曾多次要求索还均未解决。经市局和各区局与教会核对,其中:海珠区结余1480.29元;荔湾区结余9144.22元,越秀区结余27,449.39元;原郊区结余2273.74元,共结余40147.64元。由于此项租金采取“全市平衡,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处理,加之东山区超支,因此尚欠款4344.56元。

根据上述情况,现市局决定凡有结余款的区局,应即将结余款上交市局,由市局统一发还给教会。不足款项由市局另行设法解决,力求在十三大以前完成此一工作。

以上通知请即执行。各县如有补发定租和需要与教会结算租金的,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决定处理。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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