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字〔2003〕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0〕1号)、《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案〔1999〕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07号)以及省人大张凯副主任视察饶平海山海滩岩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强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的规划和部署,做好本辖区内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履行职责,加快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地质遗迹职能,并按照《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法管理地质遗迹,加快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有关市、县务必抓好抓实,在2009年前全部建成列入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0〕1号)的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

三、落实措施,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工作的指导,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特别是晋升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已经各级政府批准建立的不同级别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要求,进行总体规划和建设。已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河源恐龙化石、饶平海山海滩岩、潮安梅林湖海蚀群自然保护区,尽快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并附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于2003年11月30曰前报送我厅审核后,由我厅上报省自然保护区议案实施协调小组。已批准建立的市、县级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符合晋升条件的要积极准备材料向省政府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并抓紧完成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等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我厅。今后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在批准后6个月内向我厅备案并报送上述有关资料。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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