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加快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关键问题的通知

粤交基〔2008〕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局(委)、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环保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广东电网公司:

为加快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我省“十一五”及本届政府任期目标完成,省政府于今年5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粤府办〔2008〕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制约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农(田)保(护)区补划、被征地农民社保、预留发展用地等关键问题仍未解决,建设进展仍然缓慢,已经审批先行用地的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困难,有些建设工程被迫停工,浪费今冬明春施工黄金期,严重影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实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解决具体操作中关键问题,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确保“十一五”和本届政府任期内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按期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制。

省发展改革委对已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核准)环节的进展情况负责,加快审批(核准)或跟踪、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批复(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用地材料申报环节的进展情况负责,加强对用地材料申报工作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加强对各级国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用地材料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属于省审批用地手续的项目,尽早审查批复;属于上报国家审批用地手续的项目,督促抓紧审查上报并跟踪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对项目社保审核意见办理的进展情况负责,加强对拟建和新开工项目社保落实工作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加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社保手续办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确保高速公路用地材料申报。

省交通厅对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环节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质量、进度、安全负责,加强检查督促,并负责对所有项目审批、核准进展情况的综合协调,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负责,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

各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工作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供齐全的基础资料。

省政府将按《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目标任务明细表》确定的目标时限要求,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对符合条件逾期未完成预定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力协作,破解交通建设项自用地材料申报的难题。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限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

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既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又要切实操作可行;既要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又要政府、业主和被征地农民能够承“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要在2008年12月底前出台指导性、操作性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制订《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后联合下发,使被征地农民社保的有关政策切实实惠及于民,有利于公路线状工程用地材料及时申报。

(二)区别解决好社保政策出台前后被征地农民社保的问题。

1、对在2008年3月1日(粤劳社发〔2007〕22号文印发)之前审批的,已签订征地协议、基本完成征地工作的在建(或完工、控制性工程开工)项目,已全额支付兑现征地补偿款且被征地群众基本无异议的,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由省审批的项目,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的上报审批;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和国家有关部门做进一步沟通协调,力争简化程序,尽快审批、核准。

二、对在2008年3月1日(粤劳社发〔2007〕22号文印发)之后由省审批的新开工和拟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给付的办法出台前,由项目业主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对应征地总数量缴纳押金,存人地方政府社保专用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按省劳动保置厅格式作出书面承诺;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审批。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给付的办法出台后,按押金多退少补的原则,完善相应手续。

(三)加快出台留用地管理办法。

1、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研究协调,在2008年12月底前出台操作性强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充分考虑政策涉及面广,指标问题及留、用机制等情况,尽早出合指导性、操作性强的政策。

2、区别对待政策出台前后项目留用地的办理。对在2007年8月30日(粤发〔2007〕14号印发)之前,未办留用地手续但已签订征地协议并已基本完成征地工作的已开工(或完工、控制性工程开工)项目,已全额兑现征地补偿款,且群众基本无异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先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审批。在2007年8月30日(粤发〔2007〕14号印发)之后的,由项目业主按征地补偿款和用地规费之和10%的标准交纳项目留用地的货币补偿款保证金,补偿款保证金存人地方政府专用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审批。

(四)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协调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和农保区补划问题,加快办理验收手续。

1、省国土资源厅对列入“十一五”建设目标和本届政府任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分轻重缓急,落实计划,配合用地手续审批,提前、及时做好土地规划调整、占补平衡和农保区补划的验收工作。

2、省国土资源厅应研究建立省级土地耕地指标储备制度,探索成立省土地开发机构,负责省级土地储备的实施和资产管理,结合重点项目规划和建设计划,统筹负责提前开垦耕地和提前将耕地改造为基本农田的工作。有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农保区补划问题,为满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提供有力的支撑。

(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用地材料申报,完善相关手续。

1.加快处理百日执法行动涉及项目的用地材料申报。对于列入《关于印发对应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与应报和已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和《关于印发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批先用行为整体性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电〔2008〕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的用地项目,要按照29号文和41号文单独选址应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处理意见抓紧完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实事求是、简化程序、适当可行”的原则抓紧组织用地材料报批。

2.各级国土部门按照百日执法行动期间已经开具的处罚数量、处罚标准收缴罚款。对于制约用地材料上报的党纪政纪处分材料等可据实简化处理。

3.对于用地材料已上报未获批的未纳人百日执法行动的项目各级国土部门应加快审查上报(批复),存在问题应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一时无法协调的应及时报上级部门研处。

(六)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难题,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公路用地与现有土地管理审批程序存在制度性矛盾。按照温家宝总理“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有关批示精神,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解决用地手续办理与建设实施时间的矛盾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定符合我省交通基础设施(线状工程特点)的用地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并加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简化程序。

三、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建设

加快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各项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按2008年5月20日全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抓紧 开工建设。各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予以支持。

省审批的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权在省的,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控制性工程的先行用地手续审批,保证满足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建设的需要。

四、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项目沿线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在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

一是在充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个别“钉子户”房屋拆迁等制约加快建设的各项难题;二是按照时限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并按《广东省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奖惩激励办法(试行)》(制定中)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完善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督导机制

(一)省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督导组落实专人专职集中办公,加强曰常督导。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省领导小组定期编印《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并不定期地召开督导会议对重大问题予以协调督办。形成专职专责督导的工作机制,从今年至2012年内始终保持高效督导态势,保证督导效果,确保建设目标的完成。

(二)省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林业等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列人“十一五”建设目标和本届政府任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按职] 范围填报高速公路项目审查审批(或用地材料申报、征拆协调事项进展情况,并落实专人负责,反映影响建设进度的存在问题、处理进展和协调落实情况,每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督导组,省交通厅负责综合各单位情况后,统筹上报省领导小组和省政府。

(三)省发展改革、国土、劳动保障、环保、水利、文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工作事项及进展目标要求列入考核问责。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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