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价〔2014〕15号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市投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2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15‰计征。

  (四)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五)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以半年为征收周期的企业,上半年堤围防护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六、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

2014年1月24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