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价〔2005〕139号

花都、番禺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由于花都、番禺区已经撤市建区,两区的堤围防护费统一由市地税局代征,缴市财政专户。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规定,为了维护全市堤转防护费征收管理的统一性,从今年起,花都、番禺两区按“专业批发”计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名单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物价局核准。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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