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修缮管理的通告

穗国房字〔1998〕169号

  为加强我市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明确修缮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穗府〔1998〕第1号令),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实施管理,并对房屋修缮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白蚁防治企业实行资质登记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和白蚁防治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修缮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业须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修缮备案手续,領有《房屋修缮企业备案证书》方可从事房屋修缮业务。

  三、凡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须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白蚁防治企业资质登记手续,领有《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

  四、房屋修缮企业承接房屋修缮工程,须到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房屋修缮企业在办妥房屋修缮工程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和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及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的房屋修缮工程审批工作,其他房屋修缮工程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五、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须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有关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市白蚁防治所负责。

六、房屋修缮责任人应按照《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每年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履行修缮责任,及时维修损坏的房屋。

七、凡违反《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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