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4〕63号

各市、县(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中,特别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抽查。

二、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证书,对评估成果质量负责,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批准的评估等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和越级承揽项目。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发后,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审查专家5-7名、二级评估报告5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报告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备案登记工作,并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评估项目,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开始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备案登记等有关工作从2004年5月15日起全面施行,请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过渡时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厅将在正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登记一个月后组织进行抽查。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环境分析和提交成果等工作严格按照《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2002〕17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61号)从即日起废止。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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