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3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下放省级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下称《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29号,下称《省的实施方案》)精神,按照《通知》关于部下放用地预审权给省的做法,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厅决定下放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给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国务院决定》取消核准或下放地方管理、《省的实施方案》改为备案的项目,附表1);但是,项目用地跨地级以上市的,由省厅预审。各地要按照省下放用地预审权限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做好权限下放后的用地预审工作。

二、切实做好部下放给省预审项目的服务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部已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给省预审(包括《国务院决定》取消核准、改为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附件2),各地要按照部用地预审权限下放要求,修订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清单,严把用地预审审核关,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管理水平。

三、同步办理备案类项目的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登记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同步办理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矿产资源压覆情况查询登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即备案类项目申报用地预审时,可一并提交申请查询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函件和相关材料,以及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函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拟建设项目选址不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交)。用地单位不愿意同步办理,要求提前分别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登记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可在用地预审前先行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登记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手续,在申报用地预审时,提交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登记结果材料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结果材料。

项目拟使用地块涉及压覆采矿权的,在用地预审前,需编制储量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办理储量登记手续,且用地单位还需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项目拟使用地块上已设定探矿权的,在用地预审前,用地单位需与探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涉及压覆未设定矿业权的矿产资源的,需编制储量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办理储量登记手续。

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矿产资源压覆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的,其结果一并通过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单位。三项业务合并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编制储量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及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用地预审办理期限内。

四、把握好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政策界限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对线性工程如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整治等,线路调整长度达到原用地预审时线路总长度的30%以上(含本数)或用地规模增加值达到原预审总面积的10%以上(含本数)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对面(点)状工程如变电站等,用地面积不变但选址偏移部分面积达到原预审总面积的10%以上(含本数)或用地规模增加值达到原预审总面积的10%以上(含本数)的,以及选址偏移部分低于上述控制比例但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国土资源部有要求的,按照部里的要求执行。

已经预审的项目,其用地选址及用地规模均未发生变化,且符合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因难以克服的原因,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未能办理立项手续(审批、核准等)的,可根据用地单位申请,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延长其预审意见有效期。对已经延长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一次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五、简化输电线路塔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为简化输电线路塔基审批手续,保障我省电网建设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输电线路塔基可由广东电网公司(供电局)按照《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用地标准,汇总输电线路经过市或县的塔基数量和总用地数等(附用地预审申请表),直接报有权审批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输电线路塔基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但其用地跨地级以上市的,报省厅预审;输电线路塔基项目应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但其用地跨县(市、区)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用地预审申请的,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按新的预审权限划分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地方审批的部分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划分表(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项目)(略)

     2.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地方审批的部分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划分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下放省厅预审的项目表)(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决定,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今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12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取消13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为备案。对《决定》下放核准权限的12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级审查”的原则,由省级或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二、下放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规定原相应需报部用地预审的备案类项目(含《决定》包括的核准类调整为备案类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各地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等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监管。

  三、进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设项目范围,切实负责,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服务。

国土资源部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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