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1年,国家审计署对我省部分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部分市、县在土地出让中存在规避招拍挂、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捆绑出让、低价出让等不规范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供地政策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只有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才能以划拨方式供地,严禁规避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将按规定须招拍挂出让的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市、县出让工业用地时,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将工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等处理方式,防止恶意规避房地产用地竞买活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判决、裁定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公开交易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交易,今后原则上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防止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和人为干预产生腐败。各县(市、区)也要加快网上交易制度建设,力争2013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县级网上交易平台。
二、严格执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范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严禁为竞买人量身定做、设置排他性条款。出让底价的确定必须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经集体讨论,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签订后,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才能按照意向书的约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要按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事先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禁止两宗以上用地捆绑出让,禁止出让别墅用地,设定的住宅建筑容积率不得小于1、开发周期不得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审查,确实防止违反规定出让土地行为的发生。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四、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加强对每个用地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闲置土地。对已经形成闲置土地的,要严格依法加快处置。对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导致未按期动工开发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五、完善土地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监督
各地要认真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应的每一宗土地,必须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在线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取得系统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要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未取得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的,不得进行土地登记。要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定金、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交地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相关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出让合同。要完善土地交易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土地交易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制止和处理违规土地交易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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