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直管房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7225

各区房管局、市机房所、沙面房管科:

为加强直管房管理,促进房管站经营机制转换,增强房管站发展后劲,鼓励各区局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对危破的直管房进行改造,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1997年广州市国土房管系统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直管房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应筹集资金逐步对超出使用年限的危破房进行淘汰重建,或对尚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区局自筹资金包括多种经营盈余部分、合作或集资建房资金;直管房改造资金包括修缮费、重置资金、地铁补偿款。

直管房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二、房屋淘汰重建或扩、加、改建审批程序

1.由区局填写《房屋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工程审批表》,并按第三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上报物业管理处。

2.物业管理处受理区局上报的房屋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工程的有关资料后,经现场查勘和审核,会产权地籍处提出意见,再报主管局长审批。

3.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处将批复意见答复区局。

4.市局根据工程的规模,向市规划局申请设计要点或报建审核书,或委托区局向区规划分局申请设计要点或报建审核书。

5.规划设计要点及工程报建批出后,由区局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

6.区局与投资单位合作建房的,应签定合作改造直管房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工程地址、面积、分成比例,且不得少于原有房屋面积等,并报物业管理处审定。

合作改造直管房协议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三、办理房屋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审批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房屋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工程审批表》(一式五份);

2.产权查册表;

3.房屋安全鉴定书;

4.四至图;

5.报建地形图;

6.拆迁安置计划和补偿方案;

7.其他有效文本。

四、区局与投资单位合作建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俗称加名改名)。由区局与投资单位向市局申请办理用地加名手续,物业管理处加具意见后,报用地处办理用地加名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除原有房屋面积和市局所得的增加面积外,其余增加面积部分应到估价所和市场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投资单位所得面积如作商品房出售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出售部分的面积到市场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手续。

五、房屋淘汰重建或扩、加、改建增加面积的分成、产权归属:

1.用直管房改造资金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市局,使用权、分配权市、区局按比例分成,具体比例另定。

2.与投资单位合作增加面积部分,一部分为投资单位按合作协议所得,产权归投资单位;另一部分由市、区局按比例分成,具体比例另定,属区局所得部分,产权、使用权和分配权归区局。

3.对属于市局所得的增加房屋面积部分,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上缴市局,用作房屋改造周转房;产权属市局、使用权、分配权归区局的增加房屋面积部分,其使用情况应报物业管理处,主要用于解决区局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及房屋改建周转房;属于区局自有公产的面积部分,由区局处置。

六、办理房屋产权工作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区局应及时到产权地籍处办理房屋接管、撤管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房屋移交接管表》、《安排住房移交情况表》;

2.市或区规划局审定的报建图纸及建筑许可证;

3.建成后的房屋施工图纸及工程验收资料;

4.《直管房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工程审批表》;

5.其它需报的有关资料。

办妥房屋接管验收后,由区局按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物业处反映。

附:直管房淘汰重建和扩、加、改建工程审批表(略)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