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字[2002]8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月7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2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29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承担单位开始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的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将每年组织对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从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法人制)、项目实施(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完成验收后,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将成果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汇交备查。各地应将本地区历年来各项目成果数据库等资料汇总,并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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