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石场管理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14〕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釆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下发以来,全省大多数地市都能认真执行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从严控制釆石场数量,积极开展釆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矿山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矿产资源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有少数市未能认真执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釆石场指标控制、整治和复绿工作至今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釆石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省采石场管理工作的意义

加强全省釆石场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绿色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釆石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矿山复绿”行动和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全面加强釆石场管理,确保全省釆石场设置合理、开发有序、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复绿及时,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执行采石场总量控制指标

严格执行釆石场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优化配置、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全面复绿”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釆石场总量,全省釆石场数量由1200个调整为 1150个(全省釆石场指标分配情况详见附表)。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按照下达的釆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认真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釆石场设置要充分考虑地区的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有序投放, 适度开发。要依据规划和建设需要预留适当数量的釆石场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严禁超指标设置釆石场,严禁在禁釆区和环境敏感区设置釆石场。

三、抓好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各地要按规定足额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各有关部门要釆取有效措施,督促釆矿权人编制年度复绿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规范釆矿行为,严格按经审查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减少“三废”排放,促进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落实“矿山复绿”行动,认真开展釆石场复绿、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釆石场土地复垦和复绿进度, 督促釆矿权人严格执行复绿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土地复垦和复绿义务,对列入《广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地环发〔2013〕327号)的矿山,要切实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复绿任务。三是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山规范管理,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四、规范采石场管理

各地要对辖区内现有釆石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水土流失、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形经整改不合格的釆石场,要依法关闭和复绿。新设置釆石场要组织釆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林业、监察、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职能分工,加大对釆石场的监管力度,督促釆矿权人履行义务,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正常开发秩序。


附件:广东省釆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釆石场总量控制指标调整表


序号

地区

2008年下达控制指标数

调整后控制指标数

备注

1

广州

40

20


2

深圳

10

3


3

珠海

10

5


4

汕头

40

40


5

佛山

20

10


6

韶关

115

115


7

河源

70

75


8

梅州

120

123


9

惠州

95

85


10

汕尾

25

20


11

东莞

5

2


12

中山

10

5


13

江门

60

65


14

阳江

55

60


15

湛江

65

75


16

茂名

110

104


17

肇庆

90

93


18

清远

115

120


19

潮州

25

30


20

揭阳

30

40


21

云浮

90

60


小计

120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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