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我省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来,对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
二、完善备案程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3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7〕13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做到备案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档案规范,并及时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项目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应将本辖区内的备案项目目录汇总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项目应及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对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三、发挥专家作用。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监督指导工作中的作用,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对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治理责任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施工过程发生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区分安全事故与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为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施工单位未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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