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信访发〔2014〕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信访局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总量在全省排名靠前的特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是接受国家信访局检查重点部门。现根据厅主要领导指示,现将广东省信访局转发的《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信发〔2014〕5号)和《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信访条例〉执法检查重点抽查有关事项安排的函》〔国信明电〔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迎检、受检准备,确保“硬件措施”贯彻落实,“软件措施”做法有效,高标准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请各单位迎检汇报材料于6月25日前报厅信访办。

联系人:钟奕苑

联系电话:020-38848690,13710102918  传真电话:020-38818629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6日

广东省信访局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信发〔20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信访局,省直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信访室(办、处):

2014年4月22日,国家信访局印发了《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现将《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信发〔2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信访局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推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推动工作体制和机制创新,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信访局

2014年5月22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信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家信访局研究制定了《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信访局

2014年4月22日

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责任落实,树立正确导向,有效预防矛盾纠纷,促进信访问题解决,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信访工作考核要按照中央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的要求,以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为核心,进一步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实事求是、简便易行。紧密结合信访工作实际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不简单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注重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实际效果,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下考一级、压实责任。国家信访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意见或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综合考量。紧紧围绕信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使考核具有针对性;全面衡量信访工作的整体情况,使考核具有全面性。

(四)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程序和实际操作办法,充分利用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统计考核数据,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和公信度。

二、考核内容

(一)解决信访问题方面

1.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包括信访工作机构及时受理率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时受理率。

2.信访事项按期办理率。包括信访事项按期答复率和按期复查复核率。

3.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包括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

(二)维护信访秩序方面

4.进京集体上访情况。

5.进京越级上访情况。

6.求决类进京重复上访情况。

7.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及处置工作情况。

8.到中央和国家机关门前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况。

9.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情况。

10.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舆论负面炒作情况。

(三)完成年度重点工作方面(以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为准)

11.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12.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情况。

13.落实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配套资金,化解信访积案情况。

14.市、县两级实行联合接访情况。

(四)信访工作创新方面

15.地方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包案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阅批群众来信情况。

16.创建“三无”(无进京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舆论负面炒作)县(市、区)活动情况。

17.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被中央部委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纳转化为政策措施情况。

18.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情况。

19.创造或推广全国有影响的典型经验做法情况。

20.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和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三、考核依据

(一)主要数据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二)考核内容中的第7条以中央综治办、第8条和第9条以公安部、第10条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三)考核内容中的第三项、第四项数据,依据地方自查、国家信访局抽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

四、组织实施

国家信访局成立信访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推动落实,并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另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于每年年底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报送自查自评情况,国家信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在此基础上,国家信访局依据有关数据和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结果运用

国家信访局主要釆取以下方式运用考核结果。

(一)通报表杨。对考核成绩排名靠前的省份,在国家信访局网站进行公示,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重点约谈。对发生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以及因信访问题引发极端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引发舆论负面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家信访局视情进行重点约谈或提请有关方面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重点管理。对连续两年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省份,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期限为一年。被列入重点管理期间,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取消评选资格,每半年向国家信访局报告整改情况。

国家信访局适时对列入重点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不再进行重点管理;不合格的,继续列入重点管理。

六、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工作的日常考核。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信访工作的考核,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附件:有关信访工作考核的指标解释

附件:

有关信访工作考核的指标解释

1.信访工作机构及时受理率,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数量,占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的信访事项数量(信访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的比率。以录入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选择是否受理为准。

2.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时受理率,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数量,占本机关收到的信访事项数量与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数量之和(信访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的比率。以出具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为准。

3.信访事项按期答复率,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数量,占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数量的比率。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准。

4.信访事项按期复查复核率,是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査复核意见的数量,占本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数量的比率。以出具复査(复核〉意见书为准。

5.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是指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处理的满意度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含未作出评价的)的数量,占本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数量的比率。

6.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是指信访人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处理的满意度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含未作出评价的)的数量,占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数量的比率。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信访条例》执法检查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粤信明电〔2014〕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信访局,省直有关单位信访办(处、室):

  接国家信访局通知,国务院《信访条例》执法检查组将于6月20日后对包括我省在内的15个省(市)和10个部委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重点抽查。现将《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信访条例〉执法检查重点抽查有关事项安排的函》(国信明电〔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即报主管领导批示,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汇报材料、重点案件、文件档案等迎检准备,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组工作,确保《信访条例》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全面落实。

  附件: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信访条例》执法检查重点抽查有关事项安排的函

广东省信访局

2014年6月12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信访条例》执法检查重点抽查有关事项安排的函

国信明电〔2014〕15号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银会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定于2014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对15个省(市)和10个部委开展《信访条例》执法检查重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6月17日召开重点抽查工作动员会,6月20日左右检查组出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组组成

国务院《信访条例》执法检查组分成5个小组,每个组负责3个省(市)、2个部委。检查组分别由国家信访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个部门部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1.了解所到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总体情况。听取自查情况汇报,了解信访法规建设情况。

(1)自查情况汇报的要求。由所到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地方和部门开展自查工作的主要做法,《信访条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信访法规建设情况检查的要求。了解所到地方和部门制定实施了哪些有关信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法规清单和相应文件。各检查组从中选取至少5个配套措施文件,检查是否与《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制度规定之间是否协调统一。

2.赴市、县随机抽查。每个省(市)重点抽查不少于2个地级市、6个县(市、区)。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或案件汇报、召开座谈会、査看档案材料、走访基层干部群众等方式开展工作。

(1)座谈会的要求。由所到市、县负责同志汇报《信访条例》实施情况;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汇报重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听取对《信访条例》实施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安排市、县、乡(镇)领导干部和暗访工作任务较重的有关职能部门及信访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可视情况合并或分开召开。

(2)抽查重点案件的安排和要求。每个省(市)重点抽查案件不少于5件,其中责任主体为市级或县级的至少3件。重点抽查案件采用由各检查组事先准备和现场抽取两种方式确定。现场抽取案件由各组到省(市)后,直接从信访信息系统中抽取。部委抽查案件参照执行。

3.重点抽查情况反馈。在重点抽查工作结束时,由检查组向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反馈检查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要在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国家信访局。

四、相关要求

请重点抽查地方和部门明确有关部门1名负责同志和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请将附表填妥后,于6月12日下午4时前传真至国家信访局研究室),并请各省(市)分别准备两台涉密笔记本电脑及打印机,以供工作使用。

联系人:史嵩宇、白洪勇

联系电话:010-63094091(传)、83084667

  附:《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联络员报名表

国家信访局办公案

2014年6月11日

附件:

《信访条例》执法检查联络员报名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年龄

籍贯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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