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的函

粤国土资地籍电〔2014〕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发〔2014〕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以及省编委有关文件要求,主动向政府汇报、并与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市、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23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粤机编发〔2014〕36号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中央有关部门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整合我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合登记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含牧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会同省林业厅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会同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牧草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

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批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负责组织、指导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权属管理,指导市县实施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权属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地方实施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今后,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按照“职能有机统一”的要求,探索推动建立集中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

二、调整机构编制

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在省国土资源厅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加挂地籍管理处牌子),正处级。

适当充实不动产登记工作力量。按照“编随事转”原则,分别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划转1名行政编制到省国土资源厅。原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可按“人随事走”的原则相应划转。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加强协调配合,不动产职责调整后,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编办、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海洋渔业局、法制办、国税局等部门,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工作省直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

(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要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同步集中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并在不动产登记、行业管理、交易监管等工作中互通共享,要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三)确保证书继续有效。针对各种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际制定相关收件标准、审查规范以及业务办理规程,促进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有序开展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程,适时组织地方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加强对市、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和国家即将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及时研究提出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加快清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为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创造良好条件。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并加强工作力量。要参照国家、省的有关做法,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协调机制。要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要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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