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三旧”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合作单位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资利用函〔2012〕2145号

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三旧”改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合作单位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的请示》(东三旧办请〔2012〕6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有关精神,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三旧”改造政策适用范围,需过户给合作开发单位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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