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籍电〔2013〕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针对目前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请抓好落实:
一、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明确规定: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尽快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手中,并做好签收登记。土地权利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保管证书的,应以自愿为原则与保管人签订《土地权利证书保管协议书》(土地权利证书签收簿和保管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2,供参考),土地权利证书的签收和委托保管必须有土地权利人的签名和盖章。
二、完善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授权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发证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应严格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办法》(〔1992〕国土[籍]字第183号)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
三、土地登记表格的使用和填写要完整规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以下简称153号文)对土地登记表格的使用及填写已作出明确说明,各地要使用统一的表格,并按照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保证表格内容填写正确、完整、一致,确属不填的栏目要用上斜线填充,有涂改的要加盖校正章。
四、土地登记簿必须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土地登记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各地要按照153号文的要求,在土地登记簿上填写经办人和审核人后,加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应单列,分别装订成册。土地归户卡应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土地登记卡(含主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土地归户卡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组卷,不放入宗地档案内。
六、共有宗地要分别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对共有一宗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并将证书发放到每个土地权利人手中。
七、避免土地所有权证书重复发放。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到经济合作社一级的,原颁发给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注销并收回。
八、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使用的调查图件之外的调查底图应附有质检报告。为保证调查底图的投影、坐标、精度符合国家验收办法要求,对于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使用的调查图件之外调查底图的地方,要提供该调查底图的质检报告。
附件: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保管协议书(样本)
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签收簿(样本)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1: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保管协议书(样本)
甲方:XXXXXXXXX经济合作社
乙方:XXXXXXXXXXXXXX
甲方经依法批准取得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考虑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常变换,也不具备保管证书的基本条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管协议:
一、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妥善保管证书,确保证书安全,防止证书丢失、毁损。
二、乙方仅负责证书的保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证书从事其他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三、甲方因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事项需使用证书时,凭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乙方应提供便利。证书取出和归还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四、甲方应在办理相关事项完毕后的3天内将证书退回乙方。如甲方逾期不退回,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委托保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共 本,证书编号分别是:
六、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签收簿(样本)
发证机关经办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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