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适用问题的复函
粤国土资利用函〔2014〕2520号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梅市国土资报〔2014〕2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3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1号),批准我省深入推进以“三旧”改造为重点的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明确我省可在继续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8号文)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的规定,适应经济转型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旧”改造的探索与创新。根据部批复文件精神,在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实施的有效期内,省政府78号文中关于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有关规定可继续适用,具体改造项目的供地方式由你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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