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地协字〔2013〕48号


各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及评审专家:

  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将《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2013年11月21日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 评估范围

  第二节 评估等级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一节 地质灾害调查

  第二节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六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第八章 审查备案

第九章 附则

附录A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附录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包括地质灾害和险情。灾情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指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指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受灾体经济社会属性的基础上,对其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七)用地适宜性评估:指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适宜性进行评估。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级别。

(八)崩塌: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

(九)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十)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

(十一)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二)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三)地面沉降: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四)致灾地质作用:指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十五)致灾地质体:指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十六)不良地质现象:指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对建设或规划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地面塌陷、地下采空区地面塌陷、地下空间开发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阐明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拟建工程或规划场地的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一)充分收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估区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二)根据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估的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估范围。

(三)具有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的安全。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的质量负责。严禁挂靠资质和任务分包。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必须是报告评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评估人员(三人或以上)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提交使用。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的综合分析与利用,必须对评估区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并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引用的主要技术规范文件: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文);

2、《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328-90);

3、《1:2.5~1: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 14003-89);

4、《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GB/T 14158-93);

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版);

6、《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8、《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

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 0240-2004);

23、《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DD2008-02);

14、《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1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其它可根据工程和规划的类型,采用相关的规范。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 评估范围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评估范围应包括拟建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对其的影响。

第十九条 不同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

(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

(三)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流域及其危害范围。

(四)地面沉降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五)地面塌陷评估范围: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

(六)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的范围一致。

第二十条 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以上。非线状工程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一般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m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裂缝的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拓展到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如:不同方向活动性断裂的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二十二条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 评估等级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3-1)。对评估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均为一级评估项目。

表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

           评估工作分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 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五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判定。

表3-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程度

判定因素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地形地貌

拟建工程项目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或地形坡度>30°。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地形坡度小于10°。

地质构造

地震环境

有二组及以上张性断裂;或有4组以上裂隙,间距<0.4m,倾角变化大;破坏性地震多发区。

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4组节理裂隙,间距0.3~10m,倾角变化较大;低震级地震多发区。

无断裂;且<3组节理裂隙,倾角变化小,稳定性较好;一般小震或无地震。

岩土体

工程地质特征

岩层倾角>45°,岩体为碎裂及散体结构构造;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变化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容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层倾角10~45°,岩体为层状-块状构造;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变化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一般无淘蚀、软化。

岩层倾角<10°,岩体为整体构造;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明显影响。

人类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程度

强烈: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20m;岩质挖方边坡>30m;潜埋洞室,洞跨>15m:水平一缓倾斜(0~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

中等: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20m;岩质挖方边坡10~30m;潜埋洞室,洞跨<15m;陡倾斜(>60°)矿体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中等。

弱: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m;岩质挖方边坡<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轻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3-3进行确定。

表3-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重要建设

较重要建设

一般建设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新建村庄

人口

≥400

≥200~<400

<200


民用建筑

层数

≥30

≥15~<30

<15

商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1500

≥500~<1500

<5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1500

≥500~<1500

<500


独立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宗教场所、纪念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

煤气储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公    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城市道路

里程(km)

≥10

≥3~10

<3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 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3000

≥250~<3000

<250


机   场


全属此类

——

——


铁   路


全属此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   铁


全属此类

——

——


风电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此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20000

≥50000~<12000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此类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

幼儿园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2000

≥1000~<2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1500

≥700~<1500

<7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无污染、无强烈

震动工厂

按相应行业标准

大型

中型

小型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相应行业标准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中型以上工厂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

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或

挖填深度

≥50000m3;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 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挖填深度<6m


沿海港口

集装箱、

件杂、

多用途码头

吨级(t)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与渠化整治工程

≥300

<300

<100


船坞、船厂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m

≥8

≥4~<8

<4

水库

库容

(108m3)

≥1.0

≥0.1~<1.0

<0.1

农田水利

灌溉面积)

万亩

≥50

≥5~<50

<5


放射性设施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2000~<5000

<2000


  注:当建设项目重要性符合两个以上重要项时,按重要性级别最高的一档确定。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充分收集和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一)收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规划图。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或物探工作。

(二)在收集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了解评估区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性质和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及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判定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进行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三)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项目特征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研究工程建设与地质环境的相互影响,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评估。

(四)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用地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半定量以上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估。

(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判断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半定量或定量评价指标。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物探等工作,取得必要的测试数据。

(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较长的线状工程可选用1:25000~1:5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

(三)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四)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半定量或定量预测评估。

(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的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进行论证评估。

(一)收集的资料,应具有判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及岩土体力学性质的定性或半定量评价指标。当已有资料无法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补充钻探等工作,取得相关的测试数据。

(二)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进行1:1000~1:10000比例尺地质环境综合调查工作,按照相应精度要求对地层岩石、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

(三)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四)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定性或半定量(有条件时应定量)预测评估。

(五)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评估建设场地的用地适宜性,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条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定性分析评估。三级评估可参照二级评估内容适当从简。

第五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一节 地质灾害调查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调查重点地区。

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前人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踏勘后确定的调查重点地区为:

(一)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二)相同地质环境条件下,可能为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

(三)符合泥石流形成基本条件的区域;

(四)可能引发地面塌陷的范围;

(五)各类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

(六)线性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所属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危险区段及危害性严重的地质灾害点。

第三十二条 崩塌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崩塌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崩塌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崩塌区自然经济状况。

(二)崩塌的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规模和崩落方向;发生时间。

(三)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开闭程度、力学属性、延伸及贯穿情况,风化程度、地下水位。

(四)调查崩塌区气象水文条件,分析崩塌的原因,了解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五)调查崩塌体的危害对象,经济损失,所在边坡的潜在稳定性、防治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三条 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收集当地的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丁程地质、地质构造和遥感等资料。初步确定已发滑坡位置及潜在滑坡的地段。

(二)滑坡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1)滑坡区地形地貌调查。包括滑坡区所处地貌类型、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过程:滑坡发生地形部位、形态特征、坡度、相对高差;坡面特征、前缘临空面高度及倾角,有无河流冲刷。

(2)滑坡区地层岩性调查。指地层时代,岩层类型,岩性组合特征,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风化程度。土质滑坡,应调查土的类型、特征。

(3)滑坡区地质构造调查。主要调查滑坡区所处大地构造部位,构造结构面类型及其组合特征。

(4)滑坡区气象及水文地质调查。包括滑坡区地表水分布、变化和地下水出露、流量等与滑坡形成的关系:滑坡发生前和发生时的降雨量及降雨特征。

(5)地震调查。调查滑坡区历史地震情况与发生滑坡的关系。

(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滑坡区是否有因修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建筑设施,开挖坡脚、采石放炮和当地滑坡整治的经验。

(三)已发生滑坡体调查内容与要求

(1)滑坡体所处自然地理位置。主要调查滑坡发生地的地名,行政区位置(坐标、经纬度)、滑坡区自然经济状况。

(2)滑坡体基本数据和特征调查。

①滑坡发生时间;

②滑坡体形态特征:滑坡前、后缘高程,滑坡壁相对高差、坡度、滑移特征(摩擦痕迹);

③滑坡体规模:包括滑坡长度、宽度、厚度和体积等;

④滑坡体表面特征:即滑体平均坡度,后缘、前缘及两侧特征,滑体分级、分块特征,滑坡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滑坡鼓丘、滑坡平台和剪出口位置等特征;

⑤滑坡体组成物质类型:包括岩土类型、状态、产状、物理力学特性等;

⑥滑坡体运动特征:包括滑坡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在资料充分的情况下,分析分级分块滑移特征,最大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最大滑速,按运动特征和滑移速度分类。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

(3)滑坡损失及危害程度调查。包括人员伤亡,毁坏城镇、乡村建筑物,损坏铁路、公路及桥梁,危害工矿、城镇设施及水利水电设施,损毁耕地、林木等经济损失情况。

(4)滑坡稳定性及潜在危险调查。主要调查滑坡发生后是否趋于稳定,滑坡后壁和两侧是否存在未滑下来的牵引块体,是否具有潜在危害和危险等。

第三十四条 潜在崩塌/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对潜在崩塌/滑坡的斜坡进行调查:

(1)出现各种类型的崩滑体和已发滑坡、崩塌的坡段;

(2)斜坡岩体中有倾向坡外、倾角小于坡角的结构面存在;或坡脚、坡基存在缓倾的软弱层;

(3)斜坡被两组或两组以上结构面切割,形成不稳定棱体,其底棱线倾向坡外,且倾角小于斜坡坡角;

(4)垂直节理发育或顺坡向卸荷节理裂隙发育的高陡斜坡;

(5)坡面凹凸不平或上陡下缓、前缘临空或三面临空的斜坡;

(6)坡度较陡的土质斜坡、强风化岩类土状斜坡、破碎带发育的斜坡;

(7)斜坡后缘已产生拉裂缝,降雨期间坡脚前缘冒渗浑水的较陡斜坡(≥30°);

(8)其它根据地貌、地质特征分析或用图解法初步判定可能失稳的斜坡。

(二)潜在崩塌/滑坡调查内容与要求

(1)收集当地的气象水文、地形与遥感图、地质构造等有关资料,通过资料分析、实地踏勘与访问等多种手段,了解拟建场地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与人类工程活动等情况,初步圈定重点调查的斜坡段范围。

(2)通过已有资料分析、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等多种方法,初步查明构成斜坡的地层岩性、风化程度、厚度、软弱夹层岩性及产状;断裂、节理、裂隙发育特征及产状;风化残坡积层岩性、厚度及工程性质等基本特性。

(3)通过野外调查、实测剖面等手段,查明斜坡坡形、坡度、坡向、坡高、坡面平整程度、临空隋况、地层倾向与斜坡坡向的组合关系等。

(4)调查斜坡周围,特别是斜坡上部暴雨、地表水渗入或地下水对斜坡的影响,坡脚地带渗水特征、冲刷侵蚀特征,已有变形破坏特征,如裂缝发育程度、表土松软程度等。

(5)调查不稳定斜坡临近(坡顶、坡上和坡脚)建(构)筑物情况,包括潜在威胁对象的种类与数量、建筑物的结构和基础形式、建筑物内或附近活动的人员与车辆及其与坡体的距离等。

(6)调查人类工程活动对斜坡的影响,例如开挖坡脚、坡顶加载、爆破震动等,并留意斜坡或周边已有的边坡支挡措施。

(7)对可能构成崩塌、滑坡的结构面的边界条件、坡体异常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以此判断斜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影响范围,危害性和危险性。

(8)对危害程度中等以上的斜坡,应垂直边坡走向至少布置1条剖面线,覆盖严重的边坡应有适当的山地工程控制,如钻探、坑探、井探和槽探等,并绘制综合工程地质剖面图。

第三十五条 泥石流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收集当地的泥石流发生史、泥石流沟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地质构造和遥感等资料,初步确定已发泥石流位置及潜在泥石流发生的地段。

(二)泥石流地质环境条件调查。

(1)地形地貌条件。沟谷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集水区面积、固体物质主要补给区面积,集水区长度、沟床长度、形成段沟床长度、堆积段沟床长度,沟谷形状、沟道出口高程、沟谷相对高差,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沟床特征及面积等。

(2)地层岩性条件。软硬相间或软弱易风化岩层出露特征,如泥岩、页岩、千枚岩、抗风化能力弱的岩石和厚度较大松散堆积物,与其下伏基岩之间有相对不透水层。

(3)地质构造条件。沟谷处在活动大断裂附近;沟内有破碎带存在,断层、节理裂隙发育,岩体比较破碎;崩塌、坍塌、滑坡等重力侵蚀比较活跃,分布相对集中;水土流失、坡面侵蚀比较强烈。

(4)水源条件。收集当地的降雨资料,年降水量、日最大降雨量、小时最大降雨量等。沟谷上游存在稳定性较差的各种坝体,出现堤坝溃决;地下水活动强烈,地下水位在松散层与基岩界面上下波动;以及地表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分析泥石流的临界雨量。

(三)已发泥石流调查内容及要求。

(1)泥石流沟历史调查。调查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率、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区分正常沟谷或低频率泥石流沟谷。

(2)地形地貌调查。沟谷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集水区面积、固体物质主要补给区面积、沟谷相对高差、沟床平均比降,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沟床特征及面积等。

(3)地质条件调查。沟内出露地层岩石的年代、产状和岩性;断层和节理裂隙发育程度、新构造运动等特征;与沟谷发育和泥石流活动的关系;岩体破碎程度,松散堆积物的物质组成、分布和体积。

(4)重点调查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及其特征。

(5)收集分析气象水文资料,人类经济活动强度,了解当地防治泥石流的措施与经验。

(6)调查泥石流的危害对象,经济损失,分析再次发生泥石流的可能性。

(四)泥石流调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尽快进行资料整理与分析,分别按泥石流形成的背景条件、泥石流活动特征、泥石流流体性质与运动特征、泥石流堆积物特征、泥石流危害性与危险性等进行归类整理。

第三十六条 地面塌陷调查内容与要求。

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地面塌陷、采(挖)空区地面塌陷,总体以收集资料和调查访问为主。

(一)岩溶地面塌陷调查。

(1)掌握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和岩溶水环境条件。

(2)查明岩溶地面塌陷的位置、高程、成因、形态、规模、顶板土层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洞内堆积物和状态、形成时间等。

(3)调查岩溶地面塌陷与地层岩性、结构、厚度及不同岩性组合的关系,划分出变形类型及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4)调查岩溶地面塌陷所处的地质构造部位、褶皱形式、地层产状、断裂等结构向及洼地分布、标高和规模等。

(5)调查地表水的动态,岩溶水类型、位置、标高和动态、连通条件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阐明岩溶水环境、动力条件、落水与涌水状况。

(6)调查岩溶地面塌陷对建筑物的破坏损失情况和设计施工经验、地基处理的技术经济指标与效果,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地段。

(二)采(挖)空区地面塌陷调查。

(1)调查矿体(挖空区)的分布、形态、厚度、深度、埋藏条件和开采区(挖空区)的岩性、结构及矿山服务时限等。

(2)调查矿山开采(挖空区)现状,主要为开采(挖空区)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与采空区(挖空区)塌落、坑道充填物密实程度、空隙和涌水、积水等。

(3)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调查地表塌陷坑、台阶、裂缝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挖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调查地表塌陷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塌陷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特征值。

(5)调查采空区(挖空区)附近的抽排地下水情况及对采空区(挖空区)稳定的影响。

(6)搜集采空区(挖空区)及周边建筑物变形及其处理措施等资料和防治塌陷的经验等。

第三十七条 地裂缝调查内容与要求。

(一)单缝及群缝发育特征和范围。

(二)地裂缝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断裂构造等。

(三)地裂缝成因类型(自然、人为)和诱发因素分析。

(四)发展趋势危害程度预测和现有防治经验(包括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八条 地面沉降调查内容与要求。

采用收集资料、调查与访问相结合的方法查明地面沉降的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重点调查由于长期抽取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造成地面沉降。同时还需注意调查快速或超量抽取地下水而引起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和荷载(包括建筑物、人工填土等)造成的地面沉降。重点查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分析已有资料,查明第四纪沉积物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软土和可压缩岩层的分布特征。

(二)查明第四系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

(三)人类工程活动现状调查。重点调查抽排水情况、荷载、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测等工程活动及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有地面沉降调查,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累计沉降量,并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损坏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分析地面沉降的原因(包括地下水位下降、软土、填土等可压缩性土体的自重压实、粉细砂层流失、地面塌陷、载荷或动载荷等),分析地面沉降发展趋势。

第二节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第三十九条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包括如下内容:

(一)分析地形地貌等单个地质环境条件的特征与变化规律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1)气象水文:气温变化特征、降水时空变化规律与特征(日最大降雨量)、蒸发量与风暴、灾害性天气等;地表各种水体特征。

(2)地形地貌:地貌形态、类型、分布及微地形特征;地表植被的种类、覆盖率、建筑物分布及特征等。

(3)地层与岩石:地层时代、岩性岩相、层序、分布、产状及厚度变化;岩石名称、年代、结构、构造等。

(4)地质构造条件:构造形态、分布、特征、组合形式和地壳稳定性;重点分析活动断裂、发震断裂、新构造活动的时代(注意测年方法和资料来源)及其特征。

(5)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含水岩组分布与厚度、各含水岩组间的水力联系、富水性(水量)、水位及动态变化规律、水质、腐蚀性和补径排条件等,特别应注意岩溶孔洞裂隙水。

(6)岩土体工程地质条件:岩土体类型、组份、结构、工程地质特征、重点工程部位地质评价及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7)人类工程活动:分析其方式与强度。

(二)分析各地质环境条件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划分出主导地质环境因素、从属因素和激发因素,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三)分析各地质环境条件本身和相互作用的特点以及主导因素的作用,以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实际资料为依据,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划分出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易发区段,为确定评估重点区段提供依据。

(四)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各因素的复杂程度,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作出总体评价;对于线状工程、区域性工程,还应分区段评价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

(五)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和地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但应在地质环境条件部分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

第六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四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对其潜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客观的评估。

第四十一条 评估方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及定量计算法等。

工程类比法:将一类事物的某些相同方面进行比较,以另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误证明这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误。这是运用类比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一种方法.

层次分析法:将决策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

加权因素比较法:把布置方案的各种影响因素(定性、定量),划分成不同等级,并赋予每一个等级一个分值,以此表示该因素对布置方案的满足程度,同时,根据不同因素对布置方案的影响重要程度设立加权值,计算出布置方案的评分值,根据评分值的高低评价方案的优劣。

相关分析法:相关分析法是测定各种现象之间相关关系的规律性,并据此进行预测和控制的分析方法。

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多种属性的事物,或者说其总体优劣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事物,做出一个能合理地综合这些属性或因素的总体评判。

定量计算法: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特征,建立形成机理的相关模型,选取合适的岩土参数和计算方法,通过定量计算评估地质灾害的现状稳定性和发展趋向。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在全面收集评估区及外围已有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资料,通过野外综合地质灾害调查,基本查明已发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对其危害范围与程度、危险性做出评估。评估场地内已经过治理的已发地质灾害,在评估时应当作为现状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并对前期治理工程现状、使用情况、治理效果等进行综述和评价。

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评价要素按照表6-l、6-2、6-3、6-4、6-5、6-6进行确定。

表6-1  崩塌评价要素表

评价要素

类别

特征说明

崩塌

规模

微型崩塌

崩落体积<100m3

小型崩塌

崩落体积≥100m3~<500m3

中型崩塌

崩落体积≥500m3~<5000m3

大型崩塌

崩落体积≥5000m3



稳定

坡平缓;岩层单一,以硬质岩石为主;风化轻微;土体密实,个别有松动现象。

基本稳定

坡较平缓;岩层单一,以硬质岩为主,存在少量软岩,断裂不发育;风化程度轻;岩体结构面密闭,无破碎带,斜坡仅有个别危石。

较不稳定

坡较陡;岩体存在软弱夹层;风化程度中等;岩体软弱结构面较发育,组合关系较复杂,形成部分破碎带和分离体。

不稳定

坡陡;岩层软硬相间,断裂发育;风化严重;岩体软弱结构面发育,组合关系复杂,形成大量破碎带和分离体。

处理难易程度

不需处理

无破坏或轻微破坏

易于处理

破坏力小

一般处理

破坏力中等

难于处理

破坏力强

表6-2  滑坡评价要素表

评价要素

类型

特征说明

滑体

规模

小型滑坡

滑体体积<5000m3

中型滑坡

滑体体积≥5000m3~<50,000m3

大型滑坡

滑体体积≥50000m3~<100000m3

巨型滑坡

滑体体积≥100000m3

滑体

厚度

浅层

滑体厚度<6m

中层

滑体厚度≥6m~<20m

深层

滑体厚度≥20m~<50m

超深层

滑体厚度≥50m



不活动

停止发展,不可能重新活动。坡体植被发育,常有居民点。

活动性弱

基本停止发展,一般情况下不会重新活动。坡体植被较发育,滑坡体上建筑物无破坏现象。

活动性

中等

存在活动现象,滑坡体内有过开裂和鼓起变形,但不明显,古老树木有歪斜的迹象。

活动性强

近期仍在继续活动。幼小树木歪斜,滑坡体上建筑物近期产生开裂、倾斜,体内有明显开裂、鼓起或前缘有挤出现象。

稳定性

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Κ≥1.30

基本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1.10≤Κ<1.30

较不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1.00≤Κ<1.10

不稳定

滑坡稳定系数Κ<1.00

表6-3  泥石流评价要素表

爆发周期

严重程度

流域面积(km2)

固体物质一次冲出量(104m3)

流量(m3/s)

堆积区面积(km2)

高频率泥石流(每年均发生泥石流)

严重

≥5

≥5

≥100

≥1

中等

≥1~<5

≥1~<5

≥30~<100

≥0.1~<1

轻微

<1

<1

<30

<0.1

低频率泥石流(爆发周期一般在10年以上)

严重

≥10

≥5

≥100

≥1

中等

≥1~<10

≥1~<5

≥30~<100

≥0.1~<1

轻微

<1

<1

<30

<0.1

表6-4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现状评价要素表

      稳定性分级

评价要素

不稳定

较不稳定

基本稳定

稳定

塌陷微地貌

塌陷尚未或已受到轻微充填改造,塌陷周边和坑底有开裂现象

塌陷已部分充填改造,塌陷附近有下沉迹象

塌陷大部分充填改造,植被较发育

已被完全充填改造的塌陷,植被发育良好

堆积物性状

松散;呈软型—流型状态

稍密;呈软塑—可塑状态

中密;呈可塑—硬塑状态

密实;呈硬塑—坚硬状态

地表水和地下水活动性状

地表水汇集入渗,地下水活动强烈

其下有地下水流通道,存在明显的地下水活动迹象

地下水流活动微弱

无地下水活动迹象

活动性

正在活动的塌陷

间歇缓慢活动的塌陷

接近或达到休止状态的塌陷,一般不会复活

进入消亡状态的塌陷,不会复活

表6-5  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划分

沉降类别

地面沉降指标

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划分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区域面积性沉降

及线状工程

累计沉降量(mm)

>800

800~300

<300

沉降速率(mm/a)

>40

40~20

<20

工业和民用建筑

累计沉降量(mm)

>200

200~75

<75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根据拟建工程类型、规模、施工方式,在现状评估和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等引发因素,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害性和危险性。

(二)预测评估应对评估区内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预测评估。

(三)预测评估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性和危险性做出预测评估。

(2)应从工程建设本身出发,对其可能遭受地质灾害隐患的可能性、危害性和危险性做出预测评估。

(3)评估的精度要求

一级评估应对预测的灾种采用半定量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二级评估应对预测的灾种采用定性和半定量的评估方法。

三级评估应对预测的灾种采用定性的评估方法,条件许可时可进行半定量评估。

表6-6  岩溶地面塌陷稳定性预测评价要素表

     稳定性分级


评价要素

不稳定

(极易塌陷)

较不稳定

(易塌陷)

基本稳定

(不易塌陷)

稳定

(不塌陷)

岩溶发育程度

强发育

中等发育

弱发育

不发育

岩溶水钻孔单井涌水量(m3/d)

≥1000,富水性强

≥500~<1000,

富水性中等

≥100~<500,

富水性较弱

<100,富水性贫乏

岩溶地下水位及动态变化

水位埋深<5m,水位变化大

水位埋深≥5~<10m,水位变化较大

水位埋深≥10~<15m,水位变化较小

水位埋深≥15m,水位变化小

岩溶水位降深(m)

<15

≥15~<25

≥20~<30

≥30

覆盖土层岩性、结构

均一松散砂层或软土

均一稍密-中密砂土;双层或多层砂土,底为沙砾

双层或多层,粘性土与砂土互层

均一可塑-硬塑粘性土

覆盖土层厚度(m)

<10

≥10~<20

≥20~<30

≥30

地面地貌特征

低洼地带临近地表水体

平原、谷地、低阶地

山前缓坡、中高阶地

台地、坡地、高阶地

第四十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量计算推荐方法

(一)边坡稳定性计算

(1)土质边坡或岩质边坡:参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2006)附录E执行。

(2)岩土混合边坡应根据边坡岩土空间分布情况分区段分别采用上述土质边坡或岩质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具体可采用圆弧滑动法、直线滑动法、赤平投影、三维楔形体稳定性分析法等进行判别或计算。

(二)地面沉降计算

地面沉降最终变形量可参照下式进行计算: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Zn,应符合下式的规定。当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式中

s—地基最终沉降量(mm);

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沉降量(mm);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划分的土层数:

p0—对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应力(kPa);

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MPa),应取土的自重压力至土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计算:

zi、zi-1—基础底面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的距离(m):

—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土、第i-1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计算变形值(mm):

—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z的土厚度的计算变形值(mm)

(三)泥石流特征值的确定

参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要素(量化指标)的确定: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和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和受灾体对象及社会经济属性等,确定判别区段危险性的量化指标(评价要素);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半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基本的评价要素包括: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灾害点密度、灾害体规模、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建筑工程性质、受威胁人口数、潜在经济损失)和危险程度等。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区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可划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表6-7)。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分区(段),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危险程度进行划分(危险性综合分区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如现状地质灾害和预测地质灾害有一个灾种达到危险性大、危害性大者,即划分为危险性大区),并依据量化指标的大小和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差异确定分区界线;也可以结合评估区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发育程度、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工程重要性和灾种等差异划分出二级分区(亚区)的界线;但同一分区必须符合表6-7中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和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其中一项。

表6-7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表

   评价要素


危险性分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

灾害点密度

灾害点

规模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受威胁对象

潜在经济损失

工程或建筑物

人数

危险性大区

复杂-中等

大-中等

大-中等

城镇或主体建筑

>30人

>1000万元

危险性中等区

中等-简单

中等

大-中等

大-中等

集中居民区或附属建筑物

3~30人

100~

1000万元

危险性小区

简单

分散居民区或无其它建筑物

3人以下

<100万元

  注: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以区内危害性、危险性最大的级别确定。

(三)列表说明危险性分区(段)评估结果,包括各区(段)岩土体类型、存在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规模、稳定状态,对建设项目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大小以及防治措施等。

(四)场地用地适宜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基本不设防治工程的,场地适宜性为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防治工程简单的,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工程复杂的,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对面积较大的规划区和建设场地,或长度较大的线状工程,应分区(段)给出建设场地的适宜性结论和总的适宜性结论(表6-8)。

(五)对用地适宜性差的建设场地,应进一步作出如下说明:

(1)说明用地适宜性差的主要依据。

(2)对采取防治措施后能否进行建设或者采取避让措施作出明确结论。

(3)针对各类地质灾害采取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

表6-8  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级表

级别

分级说明

适宜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简单,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小,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易于处理,处理费用低。

基本适宜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中等,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中等,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中等,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处理费用较高。

适宜性差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为复杂,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大,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大,处理费用高。

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附图、附表和照片等。

评估时进行了岩土工程勘察的,应附柱状图、土工试验、岩石试验、水质分析、岩芯照片等。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二级和三级评估都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参照附录A进行编写。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图件包括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一、二级评估需提供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图;三级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两图合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参照附录B进行编制。

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及有关资料经评审、修改、备案后,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

第八章 审查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技术评审制度。评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具有广东省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及矿产地质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对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一)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或评估报告的编制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或评估报告的审查。

(二)一级评估报告聘请评审专家5~7名;二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5名;三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3名。

(三)一级和二级评估报告审查采用会议评审形式,三级评估报告采用通讯评审形式。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且项目重要的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需提出署名的个人书面意见,专家组提出评估报告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本人亲属或者本单位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报告评审的基本要求:

(一)评审的成果资料:各级评估的审查成果包括报告正文和附图,属于评估报告所完成的其他工作成果应当附在报告的后面。

(二)评审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一级和二级评估应提交实际资料,包括野外手图或者实际材料图,野外记录本或记录表,收集的主要钻孔、分析测试资料;三级评估要附实际材料图或者手图及相关的野外地质原始记录资料。

(三)提交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需同时提交评估单位对报告的初审意见。

(四)会议审查的评估报告汇报人必须是主要评估人员之一,其中一级评估报告的汇报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十条 评估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评估等级和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

(二)成果与原始资料以及文、图、表的吻合程度。

(三)成果是否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四)成果的综合分析研究水平。

(五)对成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确定评估报告质量等级。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五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评估报告的质量分为:优秀(综合评分≥90~100分)、良好(综合评分≥75~89分)、合格(综合评分≥60~74分)、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4个等级:每个评审专家自行评分,而后再取平均分作为综合评分。评估报告质量等级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年检考核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参考依据。报告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详见表8-1。

第五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报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应提交如下主要资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附图、照片等)及相关电子文档。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修改复核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

表8-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满分

得分

1、技术资料齐全、准确程度

(1)基础技术资料的完备程度(6分)

20分


(2)文字报告、附图、附表的完备程度(8分)

(3)数字化成果的完备程度(6分)

2、评估报告与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建设工程描述的准确程度(2分)

20分


(2)自然地理论述吻合程度(2分)

(3)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貌描述的吻合程度(4分)

(3)水文、工程地质论述的吻合程度(5分)

(4)地质灾害论述的吻合程度(7分)

3、评估报告的综合研究水平和质量

(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质量(7分)

30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质量(8分)

(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质量(8分)

(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7分)

4、综合图件的质量

(1)图件设计整体性和合理性(5分)

20分


(2)图件编制的准确性(5分)

(3)图件的可读性和美观性(5分)

(4)图件的数字化成果和信息系统的质量(5分)

5、评估报告与技术要求、细则的符合程度

(1)评估报告与实施细则的符合程度(5分)

10分


(2)评估报告与有关技术要求的符合程度(5分)

合计得分

100分


报告质量等级评分标准

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

报告质量等级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A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最终成果,应在收集资料、野外地质环境调查、综合分析全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编写。评估报告力求简明扼要、相互联贯、重点突出、论据充分、结论明确、文图表吻合、插图齐全、清晰美观、实用、具有代表性。

二、评估报告名称:“广东省+市(县)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二条 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前言

一、评估任务由来

简要说明场地所处的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及其灾种,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目的;说明委托单位及委托日期(附委托书)。

二、评估工作的依据

说明引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及主要参考资料;其中技术规范视工程类型应具有针对性。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评估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第一章 评估工作概述

一、地理位置及交通

简明介绍评估区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附交通位置图,图上标明评估区位置及范围,附经纬度网)。

二、工程和规划概况与征地范围

简要介绍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及总体规划、投资额、占地面积、使用功能;设计地坪标高、土石方量、挖方高度、填方厚度、边坡高度、坡度及支护方法、建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形式、地下室埋置深度及支护方法(附拟建工程设计图或总体规划图或建筑物设计效果图)。

征地范围:征地面积、主要拐点的直角坐标和经纬度。

道路工程应说明主要桥梁、立交、涵洞、隧道、路堤、路堑等的里程及其设计概况。

三、以往工作程度

简要列出评估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工程地质等工作成果和研究程度,尽可能采用最新资料或大比例尺图件,并就以往工作程度进行质量评述。

四、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简述工作经过(评估工作起止日期),评估工作的阶段,工作方法应说明踏勘、野外调查、资料整理工作方法(尤其应说明野外调查精度),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附评估工作程序流程图、完成工作量表)。说明报告及图件编制所采用的软件及其格式。

五、评估范围与级别的确定

评估区范围的确定应视地质环境条件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及其重要性,预测潜在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波及的范围,同时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可能对其的影响等进行综合确定。

评估等级按拟建场地建设项目重要性及其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确定。简述评估等级确定的理由。

第二章 地质环境条件

一、气象、水文

(一)简要说明评估区所处的气候区、气温、降雨量、蒸发量、湿度、风速变化、历史性灾害天气及极端天气的发生时间等。

(二)简述评估区水体分布、水位、流量、水质及其变化等特征;滨海区潮汐、海浪特征及洪涝、旱灾情况;河岸现状及防洪标准。

评述气象、水文条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二、地形地貌

简要说明评估区主要地形地貌特征,包括地貌类型、岩石构成及土层覆盖状况、切割程度、植被发育程度、绝对高度和相对高度及其它现象。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基础形式、与场地的距离等情况,最好附遥感卫星影像图。

评述地形地貌条件复杂程度及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三、地层与岩石

分区域、评估区分述地层与岩石,重点在评估区。

(一)概述区域地层与岩石(附区域地质图)。

(二)阐述评估区地层时代(由老至新论述)、层序、分布、产状,主要岩性岩相特征及厚度变化。

(三)阐述评估区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及其主要特征。

评述地层与岩石条件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四、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

分区域、评估区分述地质构造,重点在评估区。

(一)概述评估区所处区域构造位置、构造格架,断裂、褶皱的规模、性质、产状等特征。

(二)阐述评估区地质构造特征,特别应阐述岩石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尚应说明其对工程的影响。

(三)简述区域活动断裂、新构造活动特征和地震分布特征,评估区基本烈度和区域地壳的稳定性。

评述地质构造条件与地震条件、区域地壳稳定性及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项目的影响。

五、水文地质条件

(一)简述评估区地下水类型及含水层组概况。

(二)简述各地下水的类型、埋藏、含水层分布、岩性特征、裂隙发育程度、赋存条件、渗透系数等基本特征,包括水位、水量、水质等。可溶岩分布区应重点论述岩溶发育规律。

(三)简述各种地貌单元中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和动态变化特征。

(四)视工程类型,采用相应的勘察规范,对地下水、地表水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评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六、工程地质条件

(一)简述评估区岩土体类型和岩土体的主要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

(二)评述评估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指出该区段潜在的不良地质现象(包括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岩爆、突水、瓦斯突出等工程地质问题)。

评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七、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扼要介绍评估区已有的人类工程活动,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建设、水利与交通建设、矿山采矿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根据本章内容,概述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石、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分析各个地质环境因素对评估区主要致灾地质作用形成、发育所起的作用,划分出主导因素、从属因素和激发因素。

根据各类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性的判别,对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作出总体和分区(段)综合判别。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一、阐述评估区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空间分布、规模、稳定状态、形成机制、危害程度等。

二、对各灾种分别进行评估,评估各灾种发育程度、危害性和危险性。

简要总结地质灾害现状的种类、数量及其危害性、危险性。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一、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发育强度、危害性和危险性做出预测评估。

二、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

对建设工程自身(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性和危险性做出预测评估。

简要分述预测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小及其分布范围。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量化指标的确定

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确定地质灾害综合分区原则,选取量化分区指标。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

根据评估区工程建设特点,地质环境条件,不同地段存在的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其影响范围、用地红线等因素进行分区、分段评估(可列表说明,附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分区论述的内容包括:分布面积及其占评估区范围的比例、拟建工程的特征,地质环境条件、现状地质灾害、预测地质灾害、危害对象及经济损失,危害性和危险性大小等。

三、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

依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地质灾害危险性、防治难度和防治后产生的效益,对建设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估。适宜性差区所占比例>50%的建设用地,其建设用地适宜性定为适宜性差。

对适宜性差的区段,应说明其地质灾害的主要引发因素、分布范围及主要特点;应说明防治可行性及其难度、费用,并提出有针对性防治措施;应说明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线性工程尚应按区段说明建设用地适宜性。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评估区已发和潜在的各类地质灾害特征、危害程度、危险性和产生原因,对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含避让、生物防治、工程防治和监测措施等)。同时划分不同的防治区段,包括重点防治区(段、点)、次重点防治区(段、点)、和一般防治区(段、点)。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简要总结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结论。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类别。

2、评估等级的确定。

3、现状评估结论。

4、预测评估结论。

5、分区评估结论。

6、适宜性评估结论。

7、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结论。

8、本次评估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二、建议

1、工程避让方案建议或另行择址的建议。

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建议。

3、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建成使用期间(100年)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建议。

4、其它建议

附录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包括:评估区地质灾害分布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两幅图采用的底图内容不同,但比例尺应相同。

一、地质灾害分布图

地质灾害分布图主要反映地质灾害类型、特征和分布规律。成图比例尺由评估单位按委托单位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特点及评估区范围大小、工程地质或已发地质灾害的种类多少、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比例尺选取的关键取决于能够详细、清晰地反映出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质环境条件,主要地质灾害类型、特征和分布规律,同时要考虑阅读方便,平面图、剖面图或镶图(照片)、说明表和图例等空间的协调性。

(一)地质灾害分布平面图、镶图、代表性照片

图面结构力求简练、布置合理、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美观清晰,相片及各种符号清楚,通俗易懂,便于说明问题。

(1)图面应大于评估区范围,工程场地底图比例尺≥1:10000,线性工程底图比例尺≥l:100000,应以地形地质图作为成图底图。

(2)按规范(GB12328-90)规定的色标,对不同工程地质类型的岩土体进行着色。

(3)使用不同颜色的点、线等符号表示地质构造(断裂、褶皱、接触界线、地层、岩体界线)、地震(震中、震级)、地震基本烈度、水文地质和水文气象要素。

(4)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或面状符号,表示评估区范围内或附近的各类已发的和预测的地质灾害点。已发地质灾害要标明其位置、类型、规模等(符号用红色)。对于预测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规模等,采用不同的符号表示在图中相应的预测位置(符号用蓝色)。

(5)对于有特殊意义的影响因素,可在平面图的适当位置附评估区或局部地区的专门性镶图或照片。如降水等值线图、全新活动断裂与地震震中分布图等。

(二)工程地质综合柱状图

工程地质综合柱状图表示岩土分类、时代、岩土分层编号、岩性柱、厚度、各岩土层的岩性描述(基岩按风化岩带)及工程地质参数(标贯及承载力等)。岩土层着色按标准进行。

(三)地质灾害分布剖面图

剖面位置须布置在能反映岩土层特征处,且应穿过评估区范围。剖面图应有纵、横线性、数字比例尺,剖面方向。图面上应有岩土层、地质构造等,还应有建(构)物位置,地下水位线、设计地坪标高或路面线等。图下端应有标注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现状和预测地质灾害等附注内容。

岩性花纹采用全充填方式,图面上应表示岩土层分层深度、标贯击数、成因类型和风化带符号、断层及编号等。

(四)现状地质灾害评估表

表中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编号、地理位置、类型、规模、主要特征、形成条件与成因、发展趋势(稳定程度)、危害对象及程度、危险性等内容。

(五)预测地质灾害评估表

简要反映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范围、评估方法和评估过程、危害对象及程度、危险性等内容。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主要反映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结果和措施,由平面图、剖面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表、地质灾害防治等级及防治措施表、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说明表以及特殊的镶图等组成。

(一)平面图

(1)图面范围、比例尺应与地质灾害分布图相同。

(2)采用不同颜色的点状、线状符号分门别类的表示拟建项目工程部署和已建的重要工程。

(3)采用面状普染颜色表示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综合分区,危险性大区(I)采用浅红色表示,危险性中等区(II)采用浅黄色表示,危险性小区(Ⅲ)采用浅绿色表示。

(4)以代号表示地质灾害点(段)防治分级,可划分为:重点防治区(A)、次重点防治区(B)和一般防治区(C)。

(5)采用点状符号表示地质灾害点(段)防治措施,可分为:避让措施、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监测措施。

不同级别危险性分区边界的确定,根据已发及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界线,结合工程特征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

(二)综合分区图上的附表

(1)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表:主要包括各不同危险性级别区(段)编号、分布特点、所包括的重要建(构)筑物;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现状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地质灾害类型、发育强度、危害程度、危险性;综合评估简述。

(2)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表:应包括建设场地内各不同危险性级别区(段)编号,分布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现状与预测地质灾害,防治难度及处理费用,用地适宜性评估。

应注意的是用地适宜性评估只针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容简单的可在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表中表示。

(3)地质灾害防治等级及防治措施表:主要包括防治等级分区(段)编号,主要建(构)筑物,现状和预测地质灾害和防治措施。防治措施分为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监测措施、避让措施,需强调的是工程措施一般只用于用地红线范围内。

(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说明表:内容包括防治灾害的类型、发育强度、危险性、危害对象、防治措施等。

(四)综合分区剖面图

参照地质灾害分布剖面图制作,图下端附注内容应增加危险性分区、防治等级及措施等。

(五)镶图可参照地质灾害分布图有关要求制作。

三、图例及图式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中、小分别用罗马字母(Ⅰ、Ⅱ、Ⅲ)表示,对于同一评估区内有二个以上相同的危险区,在罗马字的右例采用数字下标表示亚区编号,如危险性大区一亚区,表示为I1。

(二)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地质灾害分别统一采用10mm、7mm、5mm和3mm的符号加粗表示。

(三)在10mm×6mm红色方框中,分别用中文黑体“避”、“工”、“生”字样,分别表示建议采用的避让、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措施;监测措施采用监测对象加上高度5mm的小红旗作为标注。

(四)其他有关图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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