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地协字〔2013〕49号

各地质灾害评估资质单位及评审专家: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和汇报的总体水平,现对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汇报及评审工作作出相关规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以下简称省地灾协会)组织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必须持有由国家或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颁发的培训证书,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附在评估报告内。

二、评估报告汇报人必须是主要评估人员之一,其中一级评估报告的汇报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评估人员和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评估报告扉页亲笔签名,并标明评估人员培训证书编号。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

四、提交评审的评估报告,需同时提交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初审意见。

五、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必须是评估单位人员,并且与培训证书上的单位一致,不得挂靠其他单位。

六、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质量,从2014年1月1日起,评估人员全年累计有2次评估报告不通过的,省地灾协会将给予警告;有3次评估报告不通过的,省地灾协会将对其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通知评估单位暂停该人员参与评估工作资格半年。

七、每位评审专家要科学、客观、公正地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出具专家组审查意见。省地灾协会将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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