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租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134

各区国土房管局、市机房所、沙面街办事处房管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去年发出穗国房字 〔1995〕73号《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租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3号文”), 对直管公房非住宅实行了协议租金,同时为照顾国有企业承受能力,印发穗国房字〔1995〕103 号《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协议租金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103号文”)及有关优惠调租文件,现就调租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1.凡执行市政府穗府〔1995〕75号《关于扶持我市区属老集体商业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二条“其租价以1991年9月底租价的180%为基数,再按广州市每年的物价指数递增。”的规定调整租金的,1996年租金按照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物价指数13.5%调整。

2.租赁期满后,执行“103号文”及有关优惠调租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租金,如租金低于原租金的,则在原租金基础上调增13.5%,以后每两年递增35%。

3.对亏损国合企业的缓调租金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继续缓调。如仍亏损,且执行“73号 文”和“103号文”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年优惠,即增租幅度控制在原租金的30%~80%以内照顾。

4.租作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公、私、集体开办的)房屋租金,给予一年(从1996年7月 至1997年6月止)的优惠照顾,具体计租办法如下:

原执行《广州市一九九一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工商企业用房” 租金的,在此标准租金基础上调增1倍;原执行《标准》中“行政事业用房”租金的,在此标准租金的基础上调增2倍。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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