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关于在旧有房屋上加层问题的通知

穗基〔1982〕173号

据我委近来了解,一些单位大量地在旧有房屋上加层,没有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和抗震验算,没有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又没有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去年国家抗震办公室主任彭敏同志在全国抗震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对新建各项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对位于地震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要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进行加固”。并一再指出:“地震不等人,就一个单位来说,应当努力创造条件把工作做在大震发生之前,为人民谋福利,造福子孙后代。”加层的目的是为居民解决住房紧张问题,但是不讲安全,会把好事办坏,反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对待加层问题,必需采取科学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经过审批方能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旧有房屋上加层,必须根据原有建筑物的技术资料及建筑物现状,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J23-77”和有关规范、规定基本地震烈度七度的要求,进行鉴定和验算,提出完整的设计图纸,不宜加层的,坚决不要加层。

二、现已建成的和在建中的加层工程,必须按“一”点要求处理,并应迅速采取处理措施。

三、加强管理,健全各级的审核制度,凡加层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的设计单位认真设计,并按工程的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区城建局或市规划局批准才能施工。

四、各区建委(城建局)及市属局要把现已加层或正在加层情况和处理意见,于七月二十日前上报我委。

以有各点,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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