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7〕6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1995〕188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先在广州市试行。少数带强制性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请你局及时了解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并于今年年底将试行情况报我局。

  二、不同意设立房屋安全普查费,以免引致强制性普查、强制性收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附件: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使用性质

结构

建筑面积

砖木

混合

框架

住宅

标准化

(元/平方米)

2.00

2.50

3.0

500以上

1.50

2.00

2.50

500以上-2000

1.00

1.50

2.00

2000以上

最低收费

(元/项)

150

200

250

非住宅

标准化

(元/平方米)

3.00

3.50

4.00

500以上

2.50

3.00

3.50

500以上-2000以上

1.50

2.00

2.50

2000以上

最低收费

(元/项)

200

250

300

  注1.计费采用分段落累计办法。

  2.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

  3.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50%计算,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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