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字〔1998〕159号
各区国土局房管局、市房屋拆迁办、市房屋鉴定所:
为保障建筑土地周边房屋安全,根据穗府(1996)95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为贯彻落实规定,将实施操作方法通知如下:
一、征地红线范围外周边的房屋,必须在拆迁结案前完成安全鉴定,由市房屋拆迁办负责管理。
二、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1、一般以红线范围外第一排房屋,包括结构与第一排房屋相连的房屋;
2、拆迁单位要求鉴定的房屋。
三、收费标准:该工作属强制性类,按物价局标准的50%收取。即住宅:1—1.5元/平方米、非住宅1.5—2元/平方米。
四、房屋处于已下放事权行政区的,由拆迁单位向该区鉴定所申请办理,其他向市鉴定所申请办理。
五、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由鉴定单位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结果列表抄送市房屋拆迁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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