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迅速发展,在我国广大土地上将要出现许多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为使这些新工业区、新工业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能够适应工业建设的需要,作如下的决定。

(一)

  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正确地配置国家的生产力。积极开展区域规划,合理地布置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居民点,是正确地配置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步骤。区域规划就是在将要开辟成为若干新工业区和将要建设新工业城市的地区,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计划,对工业、动力、交通运输、邮电设施、水利、农业、林业、居民点、建筑基地等建设和各项工程设施,进行全面规划;使一定区域内国民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和各个工业企业之间有良好的协作配合,居民点的布置更加合理,各项工程的建设更有秩序,以保证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

  进行区域规划、布置工业和新工业城市时,必须贯彻经济和安全兼顾的原则,既要便于工业的协作,缩短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运输距离,力求经济合理;又应该十分注意安全问题,加以适当的分散,避免在一个工业区内集中过多的重要工厂。重要的工厂同工厂之间要保持必要的距离,工业区同工业区之间要保持更大的距离。根据工业不宜过分集中的情况,城市发展的规模也不宜过大。今后新建城市的规模,一般地可以控制在几万至十几万人口的范围内;在条件适合的地方,可以建设二、三十万人口的城市;因特殊需要,个别地可考虑建设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有特殊要求的厂矿或因限于地形条件,可以建设单独的工人镇。

  为了避免工业的过分集中,在规模已经比较大的工业城市中应该适当地限制再增建新的重大的工业企业。如果必须增建时,也应该同原来的城区保持必要的距离。

  为了使区域规划能够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城市建设部在1956年内提出进行区域规划的具体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及早提出第二个、第三个五年计划工业建设项目分布的资料,作为区域规划的根据。

  区域规划工作的步骤,应该是普遍准备,重点进行。根据我国工业建设的情况,应该从1956年开始进行以下10个地区的区域规划,即包头-呼和浩特地区,西安-宝鸡地区,兰州地区,西宁地区,张掖-玉门地区,三门峡地区,襄樊地区,湘中地区,成都地区和昆明地区。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领导所属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并且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协作问题。

(二)

  加强城市和工人镇的规划工作,是保证工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新建的工业城市和工人镇选择工业企业厂址的时候,应该同时确定住宅区的位置,及早进行规划。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对工业企业的厂址、住宅、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道路、绿化、供水、排水和其它工程管线应该作合理的布置,以便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在城市规划中,必须把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注重远期规划而忽视近期规划的做法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初步规划的轮廓大致确定的基础上,着重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和即将修建地区的详细规划。必须注意规划的综合性和合理性,避免过分注意城市的美化,而忽视适用和经济的偏向。应该采取分期分区、成街成片集中建设的办法,克服城市建设中的紊乱现象。凡扩建的旧城市,必须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和设备,避免拆迁过早和过多的现象。

  为了使城市规划工作能够适应工业建设的需要,城市建设部应该组织有关省(市)、自治区迅速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新建工业城市的初步规划。将要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建设的新工业城市,也应该积极进行准备,以便及早完成初步规划。

  对于已有初步规划的新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应该逐步地有重点地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了有计划地逐步地把我国原有的大中城市加以必要的和可能的改造,城市建设部应该积极协助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原有各大城市、省会,自治区首府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开始初步规划的编制工作。对于建设任务大的城市,并且应该编制近期修建地区的详细规划。

  在加强新工业城市规划工作的同时,还应该有计划地开展为一、两个企业(如工厂、矿区、水电站、国营农场、林业采伐区等)服务的各种类型的工人镇的规划工作。工人镇的规划确定由主要建设部门所属的或委托的建筑设计机构编制,由城市建设部和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了便于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根据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计划和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根据和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的资料,作为城市规划的依据。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能够切实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克服建筑中的混乱和不合理现象,必须加强城市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建设部应该在1956年10月底以前提出城市建筑管理和监督办法,送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使城市和工人镇的规划工作有所根据,国家建设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9月底以前完成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完成城市规划定额和规程的编制工作。城市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在1956年10月底以前拟出工人镇规划的编制办法,并完成工人镇规划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

  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的建设,对于保证工业企业的建设和开工生产关系极大,而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在建设中的协作配合问题,又是一个很复杂的组织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全面规划、分工合作的原则下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为了统一组织厂外工程的协作,在各个新工业区内应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指定一个主要的建设单位担任总甲方,总甲方和其他建设单位的职权分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予以规定,各总甲方的主管部应该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为了进一步明确划分各项工程的投资办法,为组织厂外工程协作创造便利条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应该在1956年9月底前提出改进厂外工程投资划分办法。

  为了明确各项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决定厂外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的设计综合工作由各该地区的负责城市规划或工人镇规划的设计部门负责。施工时期的全面规划由国家建设委员会指定各该地区的一个主要施工部门负责。各单项厂外工程的设计、施工,一般应按专业系统分工,即供水(包括水源工程)、排水、道路、桥梁、防洪、厂区以外的绿化、电车道等由城市建设部和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热力管道、输电变电工程由电力工业部负责,铁路专用线由铁道部负责,电话由邮电部负责,工业供水的水库工程由水利部负责,水运码头和航道由交通部负责。

  为了保证厂外土程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能够有秩序地进行,第一,必须编好厂外工程总体设计计划任务书,将各项工程的设计委托、建设进度和平面布置的轮廓,作一个全面安排,以便各有关建设部门均能据此进行工作。第二,进入设计阶段以后,抓紧进行厂外工程的设计综合工作,以便进一步发现并解决各项设计之间的矛盾问题,使各项工程的布置更加合理。第三,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该把同一地区内各项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次序、地方材料和共同性的加工预制厂等,加以全面布置,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互相干扰和返工浪费的情况发生。

(四)

  在城市和工人镇的建设中,必须加强民用建筑的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的质量。

  为了使新工业城市和工人镇的住宅和商店、学校、邮电支局、托儿所、门诊所、影剧院等文化福利设施建设得经济合理,克服某些混乱现象,应该逐步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的方针。今后除新建工人镇的住宅和文化福利设施由主要建设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外,新工业城市和其他重要城市,应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为了在民用建筑中正确地贯彻适用、经济、并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方针,应该大力提高设计水平,改善施工管理,并对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的标准重新加以审定。凡永久性的建筑,必须在规定的造价指标以内保证坚固和适用,注意隔音、防寒、防热和必要的卫生设备,并且在可能条件下尽量做得美观。对于临时性的建筑,则应该以节约为主,降低设备标准,降低建筑造价。

  为实现以上方针,城市建设部应该在1956年内会同有关部门拟出民用建筑统一建设的实施办法和使用定额,送国家经济委员会会同国家建设委员会核定。国家经济委员会会同国家建设委员会应在1956年7月底以前,对各个地区的民用建筑造价指标提出调整方案,供编制标准设计之用。城市建设部在1956年内编出民用建筑的质量标准、设计规范和定额,送国家建设委员会核定。

(五)

  勘察测量是新工业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目前在这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技术力量不足,组织协作也不够好。为了迅速改变这种情况,在统一的勘察测量办法未制定前,关于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工人镇规划所需要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源勘测等工作,均由城市建设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进行。关于各工业企业和其他工程在编制设计时所需要的地形测量和工程地质资料,除尽量利用统一勘测所得的资料外,不足部分均由各建设部门自行解决。

  在同一地区内必须使用统一的水准基点及座标系统,该项水准基点及座标系统,都由当地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定。

  为了保证各种资料的质量,一切勘测资料在供给建设部门使用前,都应该由提供资料的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城市建设部应该在1956年年底前制订出勘察测量技术规范,送国家建设委员会核定。

  为了使各项资料能够被充分利用,各建设单位所搜集的资料,都应该送交当地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为了贯彻这些措施,国务院责成国家建设委员会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解决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中央各有关部对本决定所指定的任务,应该及时完成。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对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的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解决各建设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加强所属的城市建设机构,并充实其干部。

国务院

195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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