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实施意见

云府〔2002〕23号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加强我区农村房地产权属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房地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1、本实施意见所指农村房地产权登记的范围是指我区辖区内除街道建制和改制的“城中村”外的其余各镇范围内的房地产权登记。

2、申请办理登记的农村房地产,必须符合所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座落在已进行房地产地籍测量,并具有1∶500地籍图的区域内。不具备图件的地区,应先进行地籍测量后再进行房地产登记。

3、申请登记农村房地产权的权利人,应具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

二、符合下列规定房屋,可受理房地产权登记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本村村民经镇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的,按批准意见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本村村民经镇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房屋的,每户用地面积符合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规定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符合报建批准机关核准面积的予以确认权属。用地面积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予以注记。

3、1990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本村村民经镇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990年4月1日至1997年1月31日领取《宅基地证》及1997年2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领取《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按审批面积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区政府〔2000〕2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具有镇政府的规划报建手续,予以确认房屋权属。

4、1999年1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须提交《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区规划管理部门的报建审批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予以确认权属。

5、村民委员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予以确认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房屋的,还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

6、以村民委员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组织兴建的公寓式房屋,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及报建图纸、《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合资建房监证证明,予以确认本村村民的房地产分户权属。

三、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前,本村村民建房未经报建或虽经报建,但房屋现状大于报建批准面积的,须由权利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房屋来源情况,由房地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镇政府加具同意保留使用意见,按房屋现状确认权属。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本村村民建房用地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用地面积在标准范围内,但大于批准使用的用地面积,由村委会、镇政府出具同意保留使用证明,区土地监察部门处理同意保留使用的予以确认土地权属。实际用地虽经镇政府批准使用,但面积超过标准范围的,超面积用地部分须交区土监察部门处理,同意保留使用的在房地产证上作注记。

3、违章超建面积,除市、区规划部门已作同意保留使用并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予以确认权属外,其余均不予确认权属。

4、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于分户原因需变更宅基地户名的,必须由其家庭成员签署产权分割具结书,社、村在具结书上加盖公章作见证后,按具结书权利人的名义受理登记。如原权利人已故,则由其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办理登记。

5、登记房屋的门牌地址,须取得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如宅基地证上门牌地址与公安部门的证明不符,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规划建设办作出更正后再受理登记。

6、根据云府〔1996〕43号文精神,对于1997年2月1日后各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在登记收件时另外列册,报请区政府统一处理后再进行登记。

四、暂缓登记的房地产

1、产权纠纷未解决的。

2、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经处理的。

3、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由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和权源资料,予以核准登记。

五、具体做法

1、按先地籍房产测量后登记发证的工作规程进行。

2、以行政管辖区域,由镇村建国土部门承担收件工作,方便群众就地登记,缩短登记时间。

3、非本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建(含合建)房屋的确权申请,镇村建国土部门在收件时另列册,待依法清理后,再进行登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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