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管房代管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4〕100号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站,局计财处、产权处、管修处:

在代管房代管费征收过程中,部分区反映对代管房代管费只收代管房总收益的15%。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有关文件规定,收取按房租收益额15%的是托管费,而不是代管费。至于代管费的收取问题,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五月三十日(54)府告字第十一号《关于修正前所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产实施办法>条文的布告》的第九条:“代管之房地产所有收益,除由房管局征收总收益的20%为代管费及扣除代管期间应付税款或修建费外,其余额仍由原所有权人所有”这一规定执行。在代管办法未有修改之前,凡代管房中原收15%的改为按代管房总收益的20%征收代管费。

以上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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