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09〕5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以良好的城市面貌迎接亚运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要求

(一)必须做到建筑工地内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暂不建设的闲置空地100%绿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以及拆除工程工地100%洒水压尘。

场地硬化砼厚度应不小于15厘米(含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加工场、办公、生活区通道等),工地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槽、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

(二)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砌池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垂直运送建筑垃圾、散体物料应使用封闭式运输装置或合理设置封闭式运输通道,防止产生扬尘。

(三)占道开挖施工应选用适宜的施工机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从严控制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对于在行车道上开挖的管线沟槽,在永久恢复前需通车的,应铺设足够厚度的钢板,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钢板被车碾压后震动产生噪声。

(四)拆除工程施工应采用封闭、湿法作业;凡产生粉尘的源头应予以有效洒水,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五)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余泥的,应取得《建筑垃圾余泥渣土排放证》;运输建筑垃圾、余泥的车辆,必须遵守“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没有运输证的不准进,超载、未封闭、未冲洗的不准出)的规定,在用高压水冲洗干净车轮车身后方可驶出工地,封盖严实,防止运输过程的抛、洒、滴、漏现象,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和排放地点进行运输、处置。

(六)产生强噪声的施工设备应设置在建筑工地内远离居民住宅的一侧,并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降低噪声。

(七)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防尘和控制噪声措施的专章或专节,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对于容易产生强噪声的施工机具、工艺环节,还应编制控制噪声的专项方案。

二、管理责任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监管工程采取严格措施,高标准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工地现场查勘,对施工组织设计的防尘和控制噪声措施进行审查,查勘其在施工现场布置落实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查勘表》,并负责施工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地全面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监督建筑工地落实本通知要求。

(三)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责任主体;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扬尘噪声控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扬尘噪声控制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扬尘噪声控制标准。

(五)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措施进行监理。

三、其它

(一)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通知做好建筑工地的扬尘噪声控制管理工作。

(二)增城市、从化市的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控制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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